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金针菇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29 15:35:49 点击率: 27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金针菇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抽样编号为GC2053169002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金针菇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20531690028

样品名称

嘉宝金针菇(山椒味)

生产日期

2020.06.07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绵阳市馋嘴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274g/kg║不得使用(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1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116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经营金针菇(山椒味)数量20公斤、货值1056元,已销售数量17.348公斤,库存数量2.652公斤。

(2)封存数量2.652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截至2020年12月9日,已销售17.348千克,获销货款915.97元,获违法所得274.09元;未销售“嘉宝金针菇”2.652千克被本局依法扣押。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0年11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主动对剩余产品进行了封存下架,经检查产品未存在漏气破包现象,包装完好无损,在运输途中存在污染可能性小,加之超市有完好的进货验收台账及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经分析认为造成不合格的金针菇,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不严造成的。因此可查找源头追溯具体的供应商及生产企业,可通过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0年12月8日立案;2021年1月22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0<X<A;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项“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的“嘉宝金针菇”2.652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肆元零玖分(274.09元);

4、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2020年11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主动对剩余产品进行封存下架,并检查产品未存在漏气破包现象,包装完好无损,在运输途中也不可能存在污染,有完好的进货验收台账及索证索票登记台账。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当日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复检,1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复检申请,12月3日由云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完成了复检工作,复检不合格。经分析认为造成不合格的金针菇,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不严或生产企业公司标准问题造成的。事后,当事人积极联系生产企业,并告知生产企业此批次的金针菇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及时派人来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此事,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并制定下一步的整改措施。截至2020年12月9日,已销售17.348千克,获销货款915.97元,获违法所得274.09元;未销售“嘉宝金针菇”2.652千克被本局依法扣押。2020年12月30日对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