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简易注销制度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2-15 11:06:16 点击率: 126 【打印】 【关闭】

落实简易注销制度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激发了大众创业的热情,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企业在便捷准入的同时,能否快速便利退出的问题日益突显202171日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落实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

一、主要做法

一是扩大简易注销登记范围,压缩公告时限。对于确定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实行简易注销,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同时将全面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到20,较原规定时限(45日)压缩55%。企业申请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二是实现简易注销一网通办。允许市场主体通过一窗通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部门间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方式,联通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海关等部门,将各部门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一窗通平台获知各个环节办理的进度和结果。

三是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四是简化办理程序,改变发布公告方式。取消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环节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自主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无需通过报纸进行公告,节省了公告费用减少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增加公告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于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引入企业承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简化文书表格,提升服务水平。为方便企业申请登记,单独制定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和企业简易注销填表说明,调整后的《企业简易注销申请表》只需填写四项,勾选两个选项,即可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加上填表说明的配合,企业填写整个表格只需要两三分钟。同时,在登记窗口显著位置设置简易注销登记须知,将简易注销登记不适用情形、申请的程序、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都通过须知提前告知申请人。完善业务公示系统,增加了各环节提示功能,尽量避免企业填报的错误。并通过在公示系统和登记系统对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进行两次检索,做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情形的自动限制,防止企业误报和公告期内出现不适用情形的限制。

六是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改革实效。虽然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和要件并不复杂,但为了使此项改革政策真正落地取得实效,改革实施前玉溪市市场监管系统登记人员组织开展了视频培训,让登记人员深入了解改革目的、意义,熟悉办理的程序、要件,并针对工作中的问题随时下发业务指导。通过广泛的宣传培训,营造了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体现在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比较多,2021年元江县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的企业130占注销总数的62.2%。

二、存在问题

一是难防范恶意注销风险。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将存在未结债务或涉案风险的企业恶意注销。某企业简易注销后,有另一家企业来窗口表示与该家企业有债权债务未结清,对提出异议渠道不了解。但无具体法律法规对此类恶意注销做出定义和惩处方式,让债务第三方企业求告无门。

二是上层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简易注销作为企业注销的主要手段,虽然有国家总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至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顶层主流规划和实际操作细则。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操细则。建议由上级层面将简易注销这一企业主要注销方式编纂入法,并完善实际管理方法,在便利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的同时,防范恶意注销风险。

二是确保基准信息全面互通。系统应全面导入相关数据,税务系统应保证所有企业数据完整在册,注销信息全面实时推送;对于在平台建成前的注销情况要及时导入,减少因部门间数据流转问题给企业注销形成障碍。

三是保证异议信息及时推送。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在公示时能直接推送企业的税务情况,在第三方发起异议时能及时推送给申请人和管辖单位,实时告知申请人公示状况,方便企业及时办理税务业务和联系异议第三方,解决实际问题。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