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使用 废止食品QS标志案件 长期以来,蓝色QS标志被认为是质量安全的象征,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而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为节约成本,在过渡期后仍旧生产并销售外包装带“QS”标志的食品。近日,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查处3起相关食品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因此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立刻从市场上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下一步,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生产工作,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与餐饮监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