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更新)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元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元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元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零售和使用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零售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样工作。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有关药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标准制订和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标准实施。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办理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局授权和委托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推行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元江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元江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元江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元江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备案工作。元江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元江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元江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元江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元江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元江县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元江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6.与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为元江县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省、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会同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市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开展行业培训工作。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主要负责贯彻执行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测药品广告;依法查处药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全县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工作,配合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酒类食品安全以及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元江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承担食盐专营工作和盐业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实施食盐专营监管。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 7.与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江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户外广告的设置等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财务、装备、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领导班子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受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廉政规定的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党员干部申诉。 承担或参与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法制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依法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负责组织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 承担机关党建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 (二)行政执法大队。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12315、12331、12365、12330、12358投诉举报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和行政审批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信息公示和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协调和管理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服务工作。 (四)质量技术和特种设备监管股。承担质量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质量兴县战略,落实健全全县质量兴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组织撰写质量分析报告;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督促企业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各级政府质量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我县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商品条码;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承担对相关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认证、合格评定、认可与检验检测区域性组织活动。 负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分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五)食品安全协调与餐饮监管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元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督查及培训工作、监督抽检、专项整治、风险监测;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监测;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消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食品生产 、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流通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流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承担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承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市场监管股。负责组织维护、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合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参与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拟定注册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对注册商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参与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商标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依授权承担注册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元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第六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10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副科级。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考核。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0个管理所行政编制50名,分别为: 1.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2.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澧江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远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4.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曼来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5.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庄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6.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咪哩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7.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羊街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8.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那诺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9.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洼垤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10.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科级)。 第七条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9月30日印发的《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的通知》(元编办〔2022〕29号),核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调整后,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61名(其中:咪哩、羊街、那诺、洼垤、龙潭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各3名)。
根据2022年12月20日印发的《中共元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的通知》(元编办〔2022〕50号),核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名,调整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60名(因远管理所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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