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元江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元江县财政局 2026年6月10日 元江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资金预算的通知》(云财农〔2025〕165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资金预算的通知》(玉财农〔2025〕10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玉农通〔2026〕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惠农补贴管理新要求及元江县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补贴政策的意义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化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也是重要的惠民惠农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兑付工作,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要求为根本,以保障粮食安全为重点,持续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采取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切实筑牢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础。 二、严格执行补贴政策 继续执行中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云财农〔2016〕114号)要求,抓好补贴政策落实。在保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聚焦补贴对象,明确补贴依据,严格补贴范围,突出政策效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切实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落细。 (一)明确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1.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不得补到村集体账户;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不得补到农场管委会或农场企业等公用账户。土地流转合同明确补贴兑付给实际种植主体的,按合同执行;未约定的,不得变更兑付对象。同一块地块不得重复补助。耕地承包权利人已经去世的及现有耕地无具体权利人的,原则上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未开展土地确权的国有农场企业用地(原甘庄华侨农场、红河华侨农场、红光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原农场发包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国有农场未发包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村集体土地部分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结合实际进行承包证明或情况说明。补贴面积要依据耕地现状调查和土地确权数据进行比对核实,避免错漏,确保真实、公平。 3.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的耕地,以及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4.补贴标准。全县统一补贴标准,根据省市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各乡镇(街道)核实上报并审定符合补贴范围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严禁各乡镇(街道)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二)强化耕地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引导种植户综合采取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深松整地、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水旱轮作、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三)用好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因兑付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兑付条件、兑付后监督检查等发现存在违规情形需退回已兑付资金导致资金存在结转结余的,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二次兑付,相关资金结转次年,与次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严禁擅自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用作他途,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地农民(含农场企业种地人员)手中。 三、规范补贴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村(社区)申报、核实、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补贴发放方案→乡镇(街道)在本级和村级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调整完善→县财政局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发放补贴。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一)严格补贴面积核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核实审定补贴面积,认真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审定等程序。 1.面积申报。村(社区)组织辖区内农户(含农场种地人员、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下同)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社区)初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 2.面积核实。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村(社区)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含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合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证书信息)、承包耕地确权面积、流转耕地确权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作物类型、面积、种植管理档案)等信息,并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不一致的,经农户本人(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含继承、分户等情形)、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调整和变更。各乡镇(街道)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3.面积公示。各村(社区)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核实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县级核实拟定。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拟定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二)严格补贴资金核算兑付。由县级财政、农业农村、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补贴标准测算、补贴资金公示、补贴方案制定、关联基础信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1.补贴信息核实。农业农村、社保、金融机构、各乡镇(街道)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补贴对象相关基础信息核实相关工作。 2.补贴资金测算。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额度、拟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道)。 3.补贴分配结果公示。各乡镇(街道)收到县农业农村局反馈的分配结果后,应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4.补贴资金审核。对通过审核及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通过跨部门比对、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核实,发现有误和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重新进行核实。 5.制定发放方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拟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时限要求等制定补贴发放方案。 6.补贴资金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补贴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具体与市级资金拨付和补贴时间要求相衔接。 7.发放结果反馈和处理。金融机构及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及时反馈乡镇(街道),会同社保、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 (三)建立数据预警与上报机制。 1.数据预警机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数据信息库用于开展数据校验,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设置资金发放比对校验规则,对县域内年度补贴均值进行横向比对和不同年度纵向比对校验,对重复申报、超范围申报、财政供养人员(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下同)申报、已死亡人口申报及以集体名义申报等情形进行预警校验,切实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及时核实处理预警信息反映的有关问题,保障补贴规范、精准发放。 2.数据上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补贴资料的规范管理,及时将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相关表格及政策宣传、组织培训、工作安排、公开公示等图片规范整理台账,并认真总结各乡镇(街道)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于2026年7月5日前将台账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将全县补贴工作情况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补贴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惠农惠民政策。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以各村(社区)为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公示、信息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等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兑付工作运行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补贴政策和工作程序,充分结合耕地流出整改和撂荒耕地综合整治利用工作,对确实撂荒1年以上且未复耕复种的耕地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已整改和恢复耕种的耕地,积极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做好各级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审计、巡查、督查检查等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补贴对象资格审核、种植面积核定及政策执行监管,并加强培训指导,要会同县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发放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各渠道提供的问题线索,开展常态化监督。强化监督抽查,按照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两个乡镇(街道)且抽取两个乡镇(街道)内不低于500户或30%比例的户,核实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抽查工作可与专项整治等工作统筹开展。 (三)强化补贴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加大补贴工作培训力度,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和管理要求,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财经纪律约束。财政供养人员本人不得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发放规定的,补贴原则上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各乡镇(街道)要对日常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若当年补贴发放完成后出现漏补情形的,及时汇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结合实际,安排资金补发到位。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确认表(乡级) 2.××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村级) 3.××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名册
附件1 ××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确认表(乡级) | 乡镇(街道)(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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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 月 日 单位:亩 | 序号 | 村(社区) | 村(居)民小组 | 补贴农户数(户) | 承包地确权面积 | 补贴面积 | “九不补”面积 | “九不补”面积 | 备注 |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 |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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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 一、原则上补贴面积+“九不补”面积要等于承包地确权面积;如大于或无承包地确权面积信息,务必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 二、“九不补”面积=1+2+3+4+5+6+7+8+9 |
附件2 ××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村级) | 乡镇(街道) 村(社区)(盖章) 2026年 月 日 单位:亩 | 序号 | 村(居)民小组 | 补贴农户数(户) | 承包地确权面积 | 补贴面积 | “九不补”面积 | “九不补”面积 | 备注 |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 |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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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业务员签字: | 村(社区)主任审核签字: | 一、原则上补贴面积+“九不补”面积要等于承包地确权面积;如大于或无承包地确权面积信息,务必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 二、“九不补”面积=1+2+3+4+5+6+7+8+9 |
附件3 ××乡镇(街道)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名册 |
| 乡镇(街道) 村(社区)(盖章) 村组 2026年 月 日 单位:亩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承包地确权面积 | 补贴面积 |
| “九不补”面积 | 备注 | 手机号码 | 户主签名 |
| “九不补”面积合计 |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 |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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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则上补贴面积+“九不补”面积要等于承包地确权面积;如大于或无承包地确权面积信息,务必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
| 二、“九不补”面积=1+2+3+4+5+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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