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清单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26 14:33:00 点击率: 254 【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清单〉的通知》(玉办通〔202113号)文件精神,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任务分解清单。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全面排查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排查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核查是否有年满16周岁退出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严格落实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规定。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完成时限:202110月底前

2.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省市县级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适时公布实施我县标准。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金需求保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加强分类核查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4.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

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5.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6.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按规定减免租金。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7.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8.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完善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做好与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9.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不法侵害和特殊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加强孤残等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残联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变故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保障;对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健全急难事项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畅通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受理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救助时限,提高救助效能。进一步巩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成果,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强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3.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服务。流出地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协助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滞留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办理登记户口手续。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4.加强慈善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5.引导社会工作力量参与。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到2025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6.加强志愿服务工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7.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的规定,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8.优化困难对象认定程序。持续推行低保积分制,科学认定低保对象。积极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9.畅通社会救助渠道。统筹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0.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提升综合实施社会救助能力。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21.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持续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升级,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六、强化工作保障

2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23.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开展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难题。县政府根据常住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县级每年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24.强化监督检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工作,注重跟踪问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