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元江县情
元江是一个以哈尼族、彝族、傣族为自治民族,多民族和睦共处的山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全县共有5乡2镇3街道23个社区57个村委会,国土总面积2858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6.8%,耕地61.8万亩;总人口21.7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80%。2012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43.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3.6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35.1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813元。今年1至5月,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6.8亿元,同比增15.7%;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6亿元,同比增41.2%;实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9.32亿元,同比增5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7亿元,同比增15% ;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2092元,同比增17.5%;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34元,同比增16.2%。 2012年元江县经济发展综合评分51.9726分,排名全省第91位,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129个县(市、区)中居于下游偏后水平,排名在周边红河县、新平县、石屏县、墨江县之后,是玉溪市八县一区中少数民族最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劳动者素质较低的县。
第二、元江县公安局主要职能
元江县公安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县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分析、研究全县社会治安情况;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督促全县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直接立案受理侦破、处置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直接受理或组织、协调对全县反映突出、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的查处。
(三)直接受理或领导和参与侦破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并组织好禁种、禁吸毒品工作。
(四)直接立案受理和组织、协调对全县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破、处置工作,依法坚决打击危害金融、财税秩序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秩序。
(五)负责治安、户政、居民身份证、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工作;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督促看守所的管理和执法活动。
(六)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的开展,指导全县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组织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七)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县城乡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维护交通秩序。
(八)组织、指导和参与全县公安机关的技术侦察、机要通信、计算机管理监察和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的建设,组织、指导和参与全市安全技防工作。
(九)负责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和警务督察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及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参与全县公安派出所、刑侦体制的改革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前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贵宾的警卫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
(十二)领导全县消防系统,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十三)领导和指挥武警县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十四)指导森林公安局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权力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 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 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机关的权限
1、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管理权(2)治安管理处罚权(3)治安行政强制权(4)劳动教养审批权
2、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2)刑事强制权(3)预审权(4)刑事惩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权
3、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
4、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三)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
2、人身强制权;
3、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留置盘问权;
4、使用警械、武器权;
5、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6、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7、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看守权);
8、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
9、依法实施技术侦察措施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警察必须尽到以下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审批流程
(一)元江县公安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时限简化审批流程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项目设立依据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现审批流程 | 是否简化审批环节 |
1 | 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及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烟花瀑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三十三条 | 烟花爆竹3日;焰火燃放20日 | 烟花爆竹1日;焰火燃放5日内 | 申请→审查→审批发证 | 是 |
2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7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二条 | 购买5日运输3日爆破单位20日 | 购买运输为1日爆破单位6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4 | 本县居民出国(境)证件及签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 15 | 4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数据上传省厅制证 | 是 |
5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及运输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即日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6 |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第一类5日第二3日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7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20 | 6 | 申报→审查→受理→组织审核图纸材料→实地检查验收→审批 | 否 |
8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 7 | 2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9 | 建筑工程设计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三条 | 20 | 3 | 申报→审查→受理→组织审核图纸材料→实地检查验收→领取审批文书 | 否 |
10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至第四十八条 | 申领5日、补证3日、其他20日 | 申领、补证1日;其他3日 | 申请→考试→发证 | 否 |
11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五条至第四十六条 | 注册5日其他20日 | 注册和其他2日 | 申请→查验→受理→登记审核→发证 | 否 |
12 | 机动车载运爆炸、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20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13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 | 即日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14 | 集会游行示威及其场所距离、时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 | 20 | 5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15 | 超限运输办理与机动车载运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批准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20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 | 是 |
(二)元江县公安局管理服务项目压缩时限简化审批流程
序号 | 管理服务项目名称 | 项目设立依据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现审批流程 | 是否简化审批环节 |
1 | 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40 | 10 | 受理申请→核查→审批→上报省厅制证 | 是 |
2 | 台湾同胞定居证受理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 60 | 9 | 申请→受理→上报省厅审批、制证 | 是 |
3 | 华侨回国定居证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 20 | 即日 | 申请→受理→核查→上报市局 | 是 |
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 20 | 3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记 | 是 |
5 | 居住证核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即日 | 即日 | 申请→受理→批准→发证 | 是 |
6 | 计算机国际联网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20 | 即日 | 申请→受理→备案登记 | 是 |
(三)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办法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是指元江县公安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元江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警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按照即办事项、限时办结事项、联办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即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七条 即办事项是指在1日内可以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包括:
(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二)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三)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四) 常住人口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当场或在1日内办结。
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凭证的,应向其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印章的《行政审批即办件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本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行政审批即办件通知书》上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限时办结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是指本局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承诺期限内(1日以上,不含1日)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包括:
(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三)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四)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
(五)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初审;
(六)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风险等级二级、三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七) 公民出国(境)证件核发及签注;
(八) 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九) 台湾同胞定居证初审;
(十)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初审;
(十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的,应当当场答复并登记。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行政审批咨询通知书》。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件的接收和受理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为由拒绝受理。
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本局在《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办结该件;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因申请材料较多、审查难度大,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应该受理、是否应该补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本局应当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件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受理后补办程序处理;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的,按特别程序处理;可以做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的,按作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处理;
(二)申请人在本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到期时,凭书面受理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补办
本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启动补办程序,逾期不告知的,继续按原受理日期计算办结时限。
(一)受理后补办的办理程序
1、本局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通知书;
2、申请人接到《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应当就补正完成时间向本局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人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后,本局在原《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上标注补件完成记录,扣减已经使用的工作时间后,再继续计算新的办结时限。
(二)受理后补办原则上只允许有一次。
(三)补办后工作时间紧张、完成任务难度大的,本局可以按照延期程序申请增加承诺时限。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件的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是指本局作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二)特别程序的办理程序。
1、在受理时可以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本局应当在《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后才能够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本局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审批办件特别程序通知书》中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件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结该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取件手续。
(二)本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转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限时办结件。
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件必须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不含政府审批期限)报送。
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上报件,上报之日为办结日。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件的逾期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时办结件,属逾期撤销:
1、本局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行政机关办理出件手续的;
2、本局出具《行政审批补件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或者自申请人承诺补正完成时间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本局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逾期撤销的办理程序。本局承办机构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撤销理由,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将相应的限时办结件标注为逾期撤销件,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限时办结件逾期撤销后,申请人再到本局办理手续的。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件的申请撤回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局发出材料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希望撤回申请的,经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本局同意后,标注为申请撤回,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件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依法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和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本局应当在办结时间当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本局领取相关办结手续之日,为申请人取件时间。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因本局或者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时限本局首问责任人才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的;
(三)超过承诺时限承办单位才向本局主要负责人申请延期的;
(四)本局在承诺时限内已作出有效决定文件,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四章 联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办事项是指由2个以上(含2个)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联合、集中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联办事项在限时办结件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联办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联办事项的办件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协办,其相应职责如下:
(一)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协办部门的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联办件,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事项的办理、材料交接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联办件,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并联审批的工作原则及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一门受理。主办部门在经过必要的咨询阶段后,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审批所涉协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联办件须知》和有关表格,做好并联审批咨询服务工作,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协办部门,申请人按《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要求,向协办部门报送审批所需材料。各协办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同步审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全部收齐办件材料后,应同时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联合踏勘和会审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组织实施;
(四)限时完成。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上签署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行政审批并联办件通知书》反馈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综合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联办事项作出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联合审批的工作原则及程序
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内部交接、同步审批、统一送达”的原则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统一受理。主办部门在经过必要的咨询阶段后,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审批所涉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受理行政审批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并出具加盖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二)内部交接。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向同级协办部门发出《行政审批联合办件通知书》,通知其前来领取申请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并办理交接件手续。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衔接。
(三)同步审批。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协办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出具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书,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应按规定制作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协办部门应在《行政审批联合办件通知书》上签署具体明确的审批结果、理由向主办部门反馈,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日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主办部门。
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四)统一送达。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综合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接收协办部门移交的资料,并就主办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送达申请人。
当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并且主办部门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第二十八条 实施联合、并联办理的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主办部门可直接办结该事项,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联审会议与联合踏勘
(一)联审会议与联合踏勘由主办部门组织安排;
(二)主办部门提出协办部门名单并通知协办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通知申请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参加联审的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须派本部门分管审批的领导或委派能全权处理业务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条 纳入联办事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再另行单独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局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人员、分管负责人、审批负责人进行问责,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被举报投诉的;
(二)违反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工作制度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态度生硬,与办事群众发生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失误,被举报投诉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或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局办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由本局纪委对举报投诉行使查处权;督察支队行使现场检查权;法制支队行使执法监督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延期。
(一)本局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可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应当具有以下所列原因之一:
1、因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工作量大,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任务的;
2、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件,补件完成时间已经超过
承诺时间一半,工作难度大、无法按期完成补办件工作任务的;
3、因法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任务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任务的。
(二)延期的办理程序。
承办机构申请延期办理,应当在原承诺的办结日期前2日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
原则上同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法定审批(管理服务)时限以内。
经批准延期的,本局承办人员应在批准当日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无法到本局现场办理的不同情况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递交申请的,本局应当接收,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相关材料送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的,按照电子信息系统的有关提示和相关规定进行。
(三)下级行政机关统一代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递交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出具各类办件通知、加盖印章后,交下级行政机关转交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局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书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通道,打造一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元江县公安局就所有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服务承诺:
1、推进警务公开,规范窗口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等窗口岗位全面推行“六公开”,即公开服务事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工作流程、公开办结时限、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全面推行“五规范”,即规范接待区域、规范服务标识、规范接待设施、规范文明用语、规范警容举止,进一步提升窗口单位服务形象。
2、亮出党员身份,公开作出承诺。在窗口单位全面推行“四统一”,即统一实行挂牌上岗、统一亮出党员身份、统一公开岗位职责、统一公开服务承诺。要求党员民警做到“一警一岗一承诺”,通过佩带党员党徽、胸卡和摆放台签等形式把党员的身份和形象亮出来,通过发放警民联系卡、便民服务手册和岗位职责标准上墙、上屏、上网等形式把党员的承诺亮出来,把功夫下在履行诺言、兑现承诺上,切实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3、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行“三个一”服务模式,即第一位民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模式。群众到窗口单位咨询、投诉等,接待服务的第一位民警作为首问负责人认真予以办理、解答和引导,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一次性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结,不能一次性办理的事项须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问题,争取第二次办结,尽量不让群众再跑下一次;在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4、强化监督投诉,建设勤廉机关。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监督机制,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 0877-6018973 110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