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农(农药)罚〔2020〕3号 | 关于李俊呈经营假农药案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5551097988 | 李 俊 呈 | 李 俊 呈 |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抽取了呈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农药“菌必治悬浮剂”,该农药标称由上海恒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9912,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6日,500ml/瓶。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送至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委检)(CJ)NY2019-08-288号,测出未明示农药“戊唑醇”,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7日把《检验报告》(委检)(CJ)NY2019-08-28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并于2020年9月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该农资店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60.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 2、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陆仟叁佰陆拾元(¥636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开具处罚票据,然后到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3日 | 当事人已执行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