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03-02 16:54:39 点击率: 193 【打印】 【关闭】
  
        经梳理,红河街道行政职权共计 6 类,共计32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50 项,追责情形共计 166 项。










其中:








      1.行政强制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   ;
      2.行政征收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0  项;
      3.行政检查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0  项;
      4.行政确认 5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32  项;
      5.行政裁决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8  项;
      6.其他行政职权 2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07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98  项。
      7.内部审批职权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  项。
      审核人(签字):龙存华           填报人(签字):李                联系电话:0877-6018778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无事项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无事项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红河街道办事处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综治办。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6683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hhjdsgzz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
红河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 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地方性法规: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环节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九条;
(2002年7月25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hhjsfws6019670@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无事项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红河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1.检查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其他责任: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
2. 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3.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3976;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
.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1512980517@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红河街道办事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34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3976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
.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1512980517@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红河街道办事处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3976;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1512980517@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红河街道办事处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武装部,电话号码:0877,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1290653922@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武装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红河街道办事处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hhjsfws6019670@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红河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ljzsf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红河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初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ljzsf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红河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电子邮箱:ljzsfb@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无事项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红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红河国土分局,电话号码:08776012986,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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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1红河街道办事处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部门规章:《玉溪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审核;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办理保障性住房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未能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玉溪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联系电话:08776018536;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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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yjhhlw6018536@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住建局审批
02红河街道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敬老院做好安全生产,排除安全隐患学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国务院令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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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民政等部门审批
03红河街道办事处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过程中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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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民政等部门审批
04红河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公示。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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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民政局审批
05红河街道办事处违法生育材料初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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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06红河街道办事处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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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红河街道办事处不孕不育医学鉴定材料初审 行政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章第18条: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二)经计划生育计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材料上报或者不上报决定(不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送达鉴定通知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章第18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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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民政局审查
08红河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云政发(2004)101号文件《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时拨付经费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十一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hhjsfws6019670@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红河街道办事处公民民族成份更改调查核实 民委政字典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副主任办,电话号码:08776017306,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
.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13097401956@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民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红河街道办事处对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根据《玉溪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程序:第一,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参保名单;第二,报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第三,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查;第四,审查合格的,报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批;
5.事后责任:发放失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失地养老保险存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根据《玉溪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1.窗口咨询或投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号码:15706967641,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纪工委,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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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红河街道办事处兵役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兵役法》第七十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输送不合格兵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武装部,电话号码:08776019298,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
.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1290653922@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武装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12红河街道办事处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五条。《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十八条: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纪工委,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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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13红河街道办事处五保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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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或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民宗局审批
14红河街道办事处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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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红河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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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红河街道办事处婚育情况证明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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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红河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号码:08776019670,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9670;
3.信函投诉:红河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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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和县计划生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18红河街道办事处居民公约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对其进行建档、备案;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撤换居民公约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hh6014881@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红河街道办事处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现场查看。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未能及时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造成人民人生健康、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7787;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Ljshy713@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红河街道办事处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开具证明信,并注明供应部门发售极量;       3、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供应部门购买及发售量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2、不按规定开具证明信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开具证明信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食药品安全,电话号码08776019736,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
2.纪检监察投诉: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通讯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邮政编码:653300;
4..红河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contentImg/Z_M_002/?departmentid=12699)电子邮箱:yjhhjdbny@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红河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修改)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相关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相关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街道综治办。地址:元江县凤凰路34号,电话号码:08776016683;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街道纪工委,电话号码:08776014881;
3.信函投诉:街道信访办,邮政编码:6533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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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政府内部审批类)



编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处理意见备注



1对社区(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委托代理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三农"金融服务站)对社区(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委托代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委托记账、审核、公开,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3.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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