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元 )应急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 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8799895385R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办鸡冠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联系电话:15****** 身份证号码: 5303****** 职 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日对你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公司井下存在动火作业,编制的《元江建公司采矿车问动火作业审批表》内容与《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中"动火作业票"不一致,未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公司任命张*为工程师,其兼任生产技术部部长,未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王**兼任安全环保部主任;3、公司未配备地质专业技术员;4、矿山井下主排水系统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5、六中段作业班组长陆某未佩戴气体检测仪;同一班组2名工人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有两个工人带烟、火下井,有些自救器压力达不到18mpa;6、七中段0线口局部通风机安设的风筒为非阻燃风筒;7、井下六中段、七中段安装使用的3台装载机无KA标志,以上事实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移送书》云非煤安全监察三移〔2026〕11000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监察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6〕矿山1号、《立案审批表》(元)应急立〔2026〕3号、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公司有关任职任命文件和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公司动火作业审批表,依法对总经理刘**、总工程师张*、行政副总杨*、安全副矿长王*、生产副矿长陈*、员工庞*、陆*、陈*、谢*共9人等采集的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的现场隐患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C项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C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账号:241000000003271019)/□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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