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洼垤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4・13”一般 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3日9时10分许,在元江县洼垤乡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1985中段运输巷距硐口443米处发生一起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4月14日,元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4·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曹玉菲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雄太、洼垤乡人民政府乡长李建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晓龙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经济技术信息中心、洼垤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综合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 经调查认定,元江洼垤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4・13”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在破碎地层中掘进时未在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支护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条件确认进入围岩条件较差的空顶区域作业,被片帮脱落石块砸中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取得元江县它尼吉铁矿《采矿许可证》[],委托中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于2024年1月17日取得由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发放的《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16日与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元江它尼吉铁矿采矿工程承包合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地下采矿工程的基建及开采总发包给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汇溪路活发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景**,注册资本:贰亿元整。2023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24年9月30日,成立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景**(矿山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叶**(它尼吉铁矿矿长),成员:刘**(技术负责人)、李**(安全负责人)、林**(生产负责人)、万**(机电负责人)、张**(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科长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安全环保日常工作。 2. 有关单位概况。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润城小区(第二大道A1地块)6座16层办公1613号03室,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2000万元,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持有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成立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常驻项目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置7名管理人员,1名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采矿技术员、地质技术员、测量技术员各1名[],特种作业人员8名,有3个掘进架箱班组、1个出渣班组、1个喷浆班组,总人数达40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编制《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标准化融合创建考核奖惩规定》[]《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25年度培训计划》等。经调查发现,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2.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编制《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元江它尼吉铁矿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成立了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任命李**为项目经理,全面主持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项目部设立安全科,由安全副经理管**兼任科长,成员包括杨**、吴**、李**,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此外,还成立了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李**任组长,管**任副组长,成员李**、张**、尹**、杨**、吴**、杨**、吴**、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管**兼任主任并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经调查,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漏洞,未落实项目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也未能有效执行安全检查确认管理办法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024年12月5日,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召集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杨**等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对持证人员不足问题及时安排培训取证。会后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虽积极对接培训机构,但因行业改革培训机构暂不开班,导致持证不足问题未能解决。2025年春节收假复工后,该公司在元江县它尼吉铁矿1985m中段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排1名持支柱作业证人员带领3名未持证辅助工开展支护作业,直到2025年3月底杨朝收到培训开班通知,4月15日才派出7人参加培训且6人合格,整个培训取证进程滞后于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3日8时28分,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支护工杨**带领凿岩工王**、钻工陈**、石**进入元江县它尼吉铁矿1985m中段运输巷掘进工作面(K0+441-443m),准备实施架设钢拱架支护作业。同时,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李**进入作业现场,准备对工作面给定中腰线。进入作业地点后,杨**对作业区域顶、帮进行浮石清理。杨**撬毛,陈**用矿灯帮助照明和监护。撬毛工作结束后,准备架设钢拱架,支护作业前并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认。9时10分左右,王家贵在打左帮拱架柱窝时,左帮永久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位置发生面积4.34m³帮体片帮,脱落石块砸中王**,造成王**重伤。4月13日10时左右,经洼垤乡卫生院急救人员抢救无效,10时10分确认王**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1 1985中段方位照片 1.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元江县洼垤乡邑慈碑村委会迤席小组以东约3公里的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1985中段运输主巷K0+441~443m处,距离元江县县城约65.8公里。经纬度(东经102°17'18.336",北纬23°29'34.447")。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对死者位置进行了移动救治、抬离现场处理,有人员走动痕迹,部分现场已经破坏。中心现场打砸到死亡人员的物体为左侧片帮体,呈倒三角形状脱落,片帮体厚度不一,片帮体宽2.8m,高3.1m。片帮面积约4.34㎡,堆积地面片帮体高约0.3m,片帮体体积约1.26m³,片帮体脱落岩层顶面表面浸染血迹,血迹浸染面积约0.1㎡。事故发生时,死亡人员呈俯卧状,头部靠近左侧边帮方向,脚部靠近运输主巷中心位置,上身及头部埋有冒落岩石。
图2 1985中段示意图 在离中心现场3m处发现血迹一处,是急救过程留下的死者血迹。中心现场留有安力牌1203型黄色安全帽一顶,商品编号:10038264064964,货号:安力矿工帽1203abs,帽壳材质:塑料ABS,防护功能:防冲击、防砸,内衬材质:布塑,帽舌:40㎜,帽沿:15㎜,安全帽执行标准为GB2811-2019,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强制报废期限为30个月,安全帽在有效期内,安全帽重量为400g(缺失帽箍),安全帽为普通安全帽,无变形。帽尾有0.004㎡的碎片脱落,帽壳有3处长度不一裂缝。帽箍插口链接孔卡扣断裂帽箍脱落。帽箍上均浸染血迹。中心现场     
图3 事故现场概貌照
图4 事故现场侧视图 遗留有头灯手电一把,十字镐一把,锄头一把。事故发生地点目前支护完成的最后一副钢拱架距离掘进工作面2.9m,运输主巷宽2.8m,高3.1m。目前完成支护的永久性钢拱架两拱中心点水平距离0.9米,事故发生点处顶板和左边帮围岩表生节理发育明显,多处存在节理裂隙,勘验时部分裂隙宽度达10㎜,裂隙水渗透浸渍软化岩层、围岩风化迹象明显,岩层松散破碎,并形成断层结构,裂隙水渗漏明显,顶板和边帮围岩发现多处黄色粘土夹杂,围岩等级判定为四级。距离已完成支护的最后一副钢拱架约0.9m处有一个柱窝。从现场围岩破碎程度判定,未及时支护。 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支护现场共5名作业人员,分别是王**、杨**、陈**、石**、李**等5人。王**、杨**、陈**3名现场作业人员在现场从事支护作业,李**在给定中腰线。5人的位置分布情况:陈**在右边帮处打柱窝,李**在掘进工作面处钉钉子准备给定中腰线,杨**和王**在左边帮处打柱窝,石**在距离事发地点约5米处排除电焊机断电故障。事发当日,死者王**登记的作业类型为支护作业,从调查情况判定,事故发生时,王**正在从事打柱窝的支柱作业。从调查情况看,企业急救人员在组织抢救过程中,未对巷道片帮处的顶、帮可能出现再次冒落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确认,存在盲目施救情况。 2.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身第一件穿蓝色长袖工装外套,外套正面前胸部及背面粘附片块状血迹及沙石;上身第二件穿棕色长袖T恤;腰系一根黑色皮带;下身穿蓝色工装长裤,长裤正面双侧大腿裤筒处粘附片块状血迹,长裤正面及背面粘附沙石,左、右裤脚卷至双小腿下段;足穿一双黑灰条纹袜子。头面部粘附大量血迹,头面部畸形改变,头颅、面颅触及骨擦感,翻动尸体时双耳道及双鼻腔见大量血性液体流出;颈项部、躯干、四肢未见明显皮肤损伤,外阴、生殖器及肛门未见明显异常。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王**,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5325**,户籍住址为云南省元阳县上新城乡新城街,为钰元矿业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凿岩工,事故发生时以辅助工的名义在1985m中段巷道掘进巷443米处打柱窝,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23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立即组织陈**、石**、李**等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对王**进行施救,几人搬开埋压石块后将被埋压人员王家贵抬离第一现场3米处的轨道上摆放,并安排陈**出井求援。随后,项目经理李**和负责人杨**等先后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总工刘**进行了报告。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元江县它尼吉铁矿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安排联系120,同时赶往1985m中段事故现场。在赶往事故现场过程中,刘**分别于9时28分和9时30分用电话向矿长叶**和主要负责人景**报告事故。矿长叶**接到报告后,于10时32分电话向元江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于10时34分拨打110,报告事故情况,于10时40分经核实后电话再次向元江县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11时29分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发出传真卡,要求企业向国家矿监局云南局报告事故情况。13时矿长叶子平通过电话向国家矿监局云南局报告事故情况。13时14分,通过电子邮件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简要情况传真卡”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国家矿监局云南局。 10时32分,元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反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书面报告,主要领导带领工矿商贸股和元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赶往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善后调处、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现场勘验等相关工作。 (二)应急救援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元江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元江县人民政府、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洼垤乡人民政府接报后,均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方法得当,较好完成了救援工作。各部门信息报送畅通,信息流转及时,较好地履行了各部门职责。但企业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未对发生片帮的围岩安全现状进行辨识和支护,对可能发生再次冒落事故的风险认识不足,冒险进入事故现场盲目施救,反映出企业在平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的演练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 (三)善后处置及舆情管控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洼垤乡人民政府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4月13日,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补助协议,由施工单位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113.6万元,并4月13日先期支付10万元。4月22日,钰元矿业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后一次性支付到位剩余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103.6万元。未发生上访和群访情况,在自媒体和PC端网络均未发现负面舆情,舆情管控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发生事故巷道地质结构复杂,节理发育、渗水、结构面局部存在夹泥,岩体易破碎,在作业过程中边帮围岩崩落掉块。二是作业人员对空顶区域风险辨识不足,对深部隐藏节理面形成的危岩未及时发现,未经安全条件确认便实施打柱窝的支护作业,巷道左帮岩块脱落砸到作业人员导致其死亡。
图5 事故发生现场运输巷道左边帮裂隙发育情况现状照片
图6事故发生现场运输巷道顶板裂隙水渗漏和裂隙发育情况现状照片 (二)间接原因 1.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对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2.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巷道顶、帮存在管理技术缺陷,未根据地质条件合理选择超前支护方式,边帮围岩暴露时间过长,导致围岩稳定性不足;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分解到班组,在1985m中段,未有效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支护作业前,未对“撬毛”后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确认;安排无支柱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以辅助工的形式进行支护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巷道掘进支柱作业人员对冒顶片帮预兆辨识能力不足,应急处置技能欠缺,未能有效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行业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作开展情况 (一)元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元江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周例会和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及时传达全国、全省、全市及全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组织观看相关警示片;扎实开展元江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科学制定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将它尼吉铁矿纳入年度重点执法对象;通过非煤矿山微信群,实时传递国家矿监局云南局执法三处警示信息,确保行业内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共享;对它尼吉铁矿开展2次专项检查帮扶,累计查出9项安全隐患问题,并跟踪督促企业完成整改。“4・13”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果断采取停止基建作业的现场处置措施,并参与县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经调查,元江县应急管理局,统筹《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它尼吉铁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对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 (二)洼垤乡人民政府 洼垤乡党委政府主动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并落实《洼垤乡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通过乡党委会议、周例会和每季度分析部署会议等形式,及时传达学习全国、全省、全市及全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严格按照指示批示落实相应任务,组织村组干部集中观看相关警示教育片,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与钰元矿业公司签订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它尼吉铁矿开展5次专项监督检查,累计查出6项安全隐患问题,并持续跟踪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积极参加“4·13”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洼垤乡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中未能及时发现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监管人员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不熟悉,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不足。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对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2.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巷道顶、帮管理存在技术缺陷,未根据地质条件合理选择超前支护方式,边帮围岩暴露时间过长,导致围岩稳定性不足,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2[]规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分解到班组,在1985m中段,未有效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支护作业前,未对“撬毛”后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确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4.1[]规定和项目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安排无支柱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以辅助工的形式进行支护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巷道掘进支柱作业人员对冒顶片帮预兆辨识能力不足,盲目施救,应急处置技能欠缺,未能有效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行业监管单位 元江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对它尼吉铁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对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属地人民政府 洼垤乡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中未能及时发现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监管人员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不熟悉,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不足。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的问题隐患,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在1985m中段,巷道顶、帮存在管理技术缺陷,未根据地质条件合理选择超前支护方式,边帮围岩暴露时间过长,导致围岩稳定性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分解到班组,未有效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在1985m中段掘进巷道支护班组实施支护作业前,未对“撬毛”后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无支柱特种作业证的作业人员以辅助工的形式进行打柱窝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巷道掘进支柱作业人员对冒顶片帮预兆辨识能力不足,盲目施救,应急处置技能欠缺,未能有效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凿岩工,未持有支柱特种作业证在1985m中段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打柱窝支护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家贵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杨**,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1985m中段支护班组长,支护现场负责人,未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检查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在组织实施支护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杨 **,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它尼吉铁矿20万t/a地下采矿基建工程项目部的顶板分级管理、安全检查确认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上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景**,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江县它尼吉铁矿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元江县它尼吉铁矿工作。未严格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属地乡镇和有关责任部门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洼垤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 2.责令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云南吉宝商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层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其汇报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加大对作业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现场确认、支护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和专人监护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复查验收。 (二)云南钰元矿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围绕技术优化、责任落实、培训强化、应急提升与监督保障展开,旨在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重演。一是技术优化保障作业安全。聚焦顶板管理技术提升,依据不同地质条件精准选择超前支护方式,在复杂区域采用有效支护手段,增强围岩稳定性。同时,加强地质勘查与实时监测,通过先进技术手段掌握地质信息,根据围岩状态及时调整支护策略,从技术源头降低安全风险;二是责任落实强化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特种作业,加强培训取证力度,严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加强现场安全巡查,保障作业环境安全确认到位,确保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培训强化提升安全素养。在常规安全培训基础上,重点加强冒顶片帮与特种作业专项培训,结合案例与实操,提升员工对风险的辨识和应对能力;四是应急提升增强处置能力。完善冒顶片帮及特种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环节流程与责任分工,定期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模拟真实场景,检验和提升员工应急响应与协同救援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处置;五是主动邀请专家评估指导,借助外部力量发现不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三)元江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它尼吉铁矿停产整改帮扶与复产工作,通过制定帮扶方案、开展现场指导,解决技术与管理难题;同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依据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运用“四不两直”方式,聚焦地下矿山顶板、支柱等重点部位,依法查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开展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剖析事故成因,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方位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四)洼垤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学习,提升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宣传与检查整改,认真分析查找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确保辖区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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