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应急罚〔2024〕12号 被处罚人: 刘** 性别: 男 年龄:34岁 身份证号:530*** 家庭住址:曲靖市罗平县鲁布革乡罗斯村委会腊者村 邮政编码:655802 联系电话: 158*** 所在单位: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代总经理、矿长 单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办鸡冠山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1日16时许,在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600m中段(四中段)一号矿带0线采场3号出矿穿作业面处,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导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4万元。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你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存在下列行为:未及时修订完善有缺陷的《电动装岩机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对电动装岩机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1600m中段0线3号出矿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矿石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关于元江铜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通知》,刘卫杰的居民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7·21”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元江甘庄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装岩机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庞均元、余立新、王文况、冯云忠、江卫军、罗权忠、周朝开、王红二、李忠奎、王成强、刘卫杰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玉溪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专家意见书,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至12月工资发放表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8400.00元(叁万捌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元江支行,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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