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应急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799895385R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办鸡冠山 邮政编码:6533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代总经理、矿长 联系电话: 1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1日16时许,在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600m中段(四中段)一号矿带0线采场3号出矿穿作业面处,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导致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4万元。你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你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中存在下列行为:地下采矿1600m中段0线3号出矿穿作业,未将现场常用工具撬杆、大锤、长棍以及锄头纳入公司的《电动装岩机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定,《电动装岩机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1600m中段0线3号出矿穿出矿工进行全面的矿石坍塌安全风险教育培训,导致出矿工对出矿穿矿石坍塌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无法准确判断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有效落实《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1600m中段0线3号出矿穿矿石坍塌风险进行风险辨识并采取管控措施。主要证据有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7·21”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元江甘庄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云南元江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装岩机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庞均元、余立新、王文况、冯云忠、江卫军、罗权忠、周朝开、王红二、李忠奎、王成强、刘卫杰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玉溪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专家意见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5100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元江支行 ,账号 5300165753605064725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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