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应急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思茅区杰诺门窗经营部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中寨社58号 邮政编码:665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L220T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1日,在元江金矿包工包料厂房施工现场,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李江和刘君平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主要证据有元江县班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思茅区杰诺门窗经营部签订的《元江金矿包工包料厂房施工合同》,思茅区杰诺门窗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元)应急现记〔2024〕工贸23号《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责改〔2024〕工贸2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的图片,(元)应急勘〔2024〕6号《勘验笔录》,依职权依法向李波、李江和刘君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元江支行 ,账号 5300165753605064725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江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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