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元江县陆家店水库5#风化料场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元江县陆家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元江县陆家店水库5#风化料场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元江县境内林地1.0870公顷,林木蓄积76.0立方米。林地所有权属元江县曼来镇韩家寨村委会土哈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按林地地类统计均为乔木林地;按林地类型统计均为用材林林地;按森林类别统计均为商品林(一般商品林);按林地保护等级统计均为Ⅳ级保护林地。按建设用途统计均为风化料场;按起源统计均为天然。用地性质为临时占用,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占用时间。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需采伐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元江县陆家店水库5#风化料场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和承诺书的要求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 四、局资源管理与防火股、曼来镇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中心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局生态保护修复股、曼来镇农业农村管理服务中心要对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验收合格的林地及时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五、本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完成项目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元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