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林业局关于元蔓高速公路(玉溪段)第五工段74#施工便道及场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行政许可决定 元江县交通局: 你单位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元蔓高速公路(玉溪段)第五工段74#施工便道及场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元江县澧江街道办事处南昏村委会大坡村民小组集体林地面积1.5448公顷。按林地地类统计:一般灌木林地面积0.4454公顷,无蓄积;宜林地面积1.0994公顷,无蓄积。按林地类型统计:薪炭林林地面积0.4454公顷,无蓄积;其他林地面积1.0994公顷,无蓄积。按森林类别、事权和林地保护等级统计:均为一般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保护林地。使用林地面积、蓄积按建设内容统计:施工便道使用林地面积1.2794公顷,无蓄积;生活区使用林地面积0.2654公顷,无蓄积。 二、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采伐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防森林火灾。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元蔓高速公路(玉溪段)第五工段74#施工便道及场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的要求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 四、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澧江街道林业站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五、本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元江县林业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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