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9号 现公布《元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元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 随着城镇规划不断实施,原来的县城、建制镇四至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元江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玉政复〔2014〕186号)及《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元政发〔2011〕138号)等有关规定,对元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县城四至范围 按照东南西北的顺序连接,漫林村—小燕村—都郎村—龙洞电站—昆磨高速公路红河大桥—热水塘村—漫林糖厂—漫林村。 甘庄看那山—螺蛳寨—西矿山村—假莫代大沟—甘庄看那山。 甘庄红新建侨村采石场—国道213线—干坝水库—干坝侨新村—茂落珠后山—甘庄红新建侨村采石场。 (二)建制镇四至范围 1.因远镇四至范围 乌竜路—斗筋山—红安村—安仁村—太平山—乌竜路。 2.曼来镇四至范围 峨嘎小组—三条梁子山脚—盛兴小组(原红光农场砖厂)—西北灌区—峨嘎小组。 二、税款征收 凡在上述四至范围以内,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征收房产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征收房产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玉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8〕56号)有关规定,我县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划分二个等级税额标准:县城一级地段为4元/平方米/年,县城二级地段为3元/平方米/年;建制镇一级地段为2元/平方米/年,建制镇二级地段为1.5元/平方米/年。 县城范围内,水电巷以西、兴隆街以北、香江路以东、澧江路以南80米的区域,天宝路以西、西门路以北、兴元路以东、向阳路以南的区域,上述两片区域所在地的地段为一级地段,其余地段为二级地段。 建制镇范围内,曼来镇元漠路(元江至漠沙)与昆磨高速公路红光连接线交叉口内200米的地段为一级地段,除此之外为二级地段。 四、执行时间 本调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元政发〔2008〕43号)停止执行。 元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下载版).doc
元江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下载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