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办法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03-24 22:00:00 点击率: 37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人民政府公告

24

 

现公布《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5324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尼云海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元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哈尼云海梯田是指元江县那诺乡、羊街乡境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耕种的梯田以及相关的林木、溪流、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等构成的景观区域。

第四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抢救第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实行重点保护:

那诺乡红土坡、那诺、闷龙片区;

羊街乡戈垤、坝木、垤霞片区。

哈尼云海梯田重点保护范围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元江县人民政府依据《保护规划》划定,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重点保护区范围外的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哈尼云海梯田,其所有权不变。

第八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工作,那诺乡、羊街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工作。

元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设在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负责哈尼云海梯田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那诺乡、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云海梯田的日常保护管理、政策宣传、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测等工作;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工商、卫生、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尼云海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将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通过积极争取上级扶持、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哈尼云海梯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和那诺乡、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完善梯田灌溉沟渠,并优先保障哈尼云海梯田灌溉用水。

第十一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优先安排惠农资金,引导、扶持、帮助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的农民发展经济。

第十二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的梯田承包经营权人,以传统耕作方式保持梯田土壤肥力,种植优质水稻品种;积极鼓励、引导承包经营权人将已改种烤烟、甘蔗、林果等其他作物的梯田逐步恢复种植水稻和稻田养殖。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从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助哈尼云海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具体补助办法由元江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利用哈尼云海梯田资源从事旅游开发、饮食服务和运输服务等优先经营权。

鼓励哈尼云海梯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梯田原貌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转包、租赁、入股、合作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参与哈尼云海梯田的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梯田农耕文化、自然遗产风貌和有关民族民俗实物的征集、研究和展示工作;加强对各民族传统技艺、节庆、歌舞、民俗等与梯田农耕活动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五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设置的旅游观光区域和相关经营服务项目,应当与哈尼云海梯田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六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协调一致,并征求县、乡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修缮、改造、新建民居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保持传统民俗建筑风格和色彩,沿袭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技术。

第十七条  实施道路、通讯、电力、供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避开哈尼云海梯田重点保护核心区。

确需在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区内实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旅游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用途,禁止盗伐林木,严禁破坏哈尼云海梯田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和森林植被等生态防护林体系。

第十九条  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哈尼云海梯田原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区范围内,开展旅游观光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道路,不得污染水源、破坏水利设施和自然水系。

第二十二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元江县人民政府、那诺乡和羊街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哈尼云海梯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梯田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哈尼云海梯田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办法(下载版).doc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哈尼云海梯田保护办法(下载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