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双随机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1 11:57:49 点击率: 75 【打印】 【关闭】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

 

元林发〔201664

 


元江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任务和目标,统一梳理格式、要素和填报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元江县林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随机抽查事项

  (一)对县域内林木采伐许可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

2、抽查内容:采伐行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二)对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一般野生树木40株以下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移植地点、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面积、株数、树种、蓄积、移植期限、移植强度、更新期限、更新面积等是否符合《云南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的规定以及林木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

(三)临时占用林地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参照《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对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和回收情况等进行抽查。

(四)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所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建设。

(五)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云南省林业厅申请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参照《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对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和回收情况等进行抽查。

(六)对县域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所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及年度猎捕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及年度猎捕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量猎捕。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与特许猎捕证规定一致;实施猎捕的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符合特许猎捕证规定;无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情况。

(八)木材经营加工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木材(经营)加工。是否有木材来源登记台账;是否具有木材的合法来源证明。

(九)对木材运输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持有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所持运输木材的合法手续是否与运输的木材信息相符。

(十)森林防火监督的抽查

1、抽查对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林业经营者。

2、抽查内容:工作部署、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理、能力建设、应急准备、安全保障落实。

(十一)计划烧除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计划烧除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乡镇街道、村、组。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计划烧除检查。工作部署、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理、能力建设、应急准备、安全保障落实等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组织、个人。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县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情况;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十三)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未经营未经批准出售的动物或产品;经营利用活动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携带、出口等经营利用活动有相应的许可。

(十四)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五)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参照《全国林地管理情况检查技术方案》对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和回收情况等进行抽查。

(十六)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地点、面积、林木受损情况。

(十七)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存在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十八)对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云南省林业厅、玉溪市林业局、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所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是否按行政许可的内容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存在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九)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二十)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抽查内容:在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存在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二十一)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征收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存在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2、抽查内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收取检疫费。是否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检疫费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是否附合免缴及减缴检疫费条件。

(二十二)对植物检疫证书的抽查

1、抽查对象:在元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抽查内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填写《调运检疫报检单》,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是否有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二十三)对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抽查

1、抽查对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的元江县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抽查内容: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是否下发《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是否下发代履行通知书;是否有代为除治执行文书;代为除治费用是否追缴到位。

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落实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0%的对象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并通过元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二)对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局属单位和相关职能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扎实组织实施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局属单位和相关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模式。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抽查内容清晰合法,抽查记录规范完善。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局属单位和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林业执法人员的教育,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

元江县林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林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林业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业部门依据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相关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会同林业执法部门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分别随机抽取2名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一抽查事项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每一事项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本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3%,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森林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林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可联合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责任科室应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元江县林业局

2016年12月9日

 

 

 

 

 

 

 

 

   

 

 

                                                                                                                       

   元江县林业局办公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