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5-07-05 15:50:30 点击率: 1 【打印】 【关闭】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

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

凭证管理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7.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纳税申报类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13.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