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一、新开业双定户定额核定程序:
(一)自行申报。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双定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同时,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对逾期未办理填报《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调查拟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双定户自报的情况,调查、采集与双定户核定定额有关的各项经营信息,核查双定户填报的《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是否与同行业、地段、规模的双定户的每月营业(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相接近。核查方法应按照行业、地段、规模等条件,选择不少于自报总数5%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核查的结果,参照同行业、地段、规模双定户的经营情况,选择不同的核定方法,拟定双定户每月营业(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三)集体评议。主管地税机关对初步拟定的定额,应及时组织属地协、护税人员(包括行业小组长、辖区内人大、政协代表等),在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领导下,召开集体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核定征收纳税人行业调整民主评议清单》开展集体评议,及时修订拟定定额,并将评议结果填入《个体工商户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行业评议”栏内。
(四)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经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下达《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
(五)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核定定额的有关规定、核定过程和方法、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办公机构所在地同时张榜公布,以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布应在认定确认后次日进行,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双定户姓名、微机代码、经营地址、行业类别、业主申报月营业额、地税机关典型调查确定营业额、地税机关拟定定额、集体评议议定定额、地税机关最后认定定额、认定日期、认定所属期、税收管理员及联系电话等。公布的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双定户定额调整程序:
(一)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重新填报,同时,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事实重新对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定。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中如发现双定户营业(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原收入20%的幅度,对原核定定额不予调整。双定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的《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或双定户自行申报的营业(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原收入20%的,应自发现之日或收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对双定户原核定定额予以核定调整,并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下达《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双定户的定额作出统一调整的,应对统一调整定额的双定户重新下达《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批量公布。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条件:一是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或已建账,收入能够准确计算,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