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1-10 14:19:12 点击率: 3 【打印】 【关闭】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和依据及规定

税款的征收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征收项目:

1、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资源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7、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8、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现开征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出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9、车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10、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11、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12、烟叶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13、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4、契税

法律依据: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必须征收契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15、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消费税(1994年实施新税制,取消产品税,改征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种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16、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

《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第一条第二款关干“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管的下岗职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和时限具体明确为:“凡从事个体经管(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下岗失业人质,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资料,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它事项

1、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延期申报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