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登 记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1-10 14:00:03 点击率: 6 【打印】 【关闭】

税 务 登 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税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设立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等。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证)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银行帐号证明;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等。
涉外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财政部门核发的入库级次通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及清理检查结果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1
、纳税人名称变更;
    2
、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
    3
、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
    4
、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6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7
、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同一税务管辖区迁移;
    8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改变;
    9
、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他内容。
   
(二)变更登记清理检查办理程序
    1
、纳税人办理第15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先结清税款、发票,再办理变更手续。
    2
、纳税人办理第6项登记内容变更的,凭银行提供的变更证明,到办税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3
、纳税人办理第79项登记内容变更的由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办理。
    
纳税人在填毕的表格后,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
、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税务登记->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
、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
    2
、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
、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4
、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
、到管理部门确认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停业复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在停业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
、持《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
、到稽查部门办理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等事宜;
    3
、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手续证明;
   
(二)将有各部门签字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4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1
、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的遗失声明。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必须进行年检年审,并定期换证。办理时限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通告。
   
纳税人申领税务登记证后,应将正本张挂上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