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地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由县局统一制定,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县局在办税服务厅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数据准确、表格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且各涉税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审核报送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无误的应立即受理,并告知纳税人承诺办理时限;资料、证件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或者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办理时限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正全部材料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后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在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且各涉税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按照《元江县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所规定时限内办结、作出审批决定或上报审批。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并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时限要求:
(一)地税系统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根据条例,地税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部门和《一览表》中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常规事项,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或答复;跨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具体确定办理时限,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原则上每个部门办结期限均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需经本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办理的事项,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提交局内或上级部门研究决定审批的事项,自收到批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请求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不符不予办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纳税人,退回涉税文书。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
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时申请;
(四)在承诺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办理涉税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理时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地税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十三条 本限时办结制度将纳入单位“六好”考核、个人执法过错追究和行政问责范围,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将进行问责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元江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江县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一览表 |
业务事项 |
时 限 |
开业登记 |
即时 |
变更登记 |
30个工作日 |
停业、复业登记 |
即时 |
注销登记 |
30个工作日 |
临时税务登记 |
即时 |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
5个工作日 |
核定征收方式 |
按年核定的为当年1月至3月;按半年核定的为上半年1月至3月,下半年7月至9月;按季核定的为每个季度前15日内。 |
延期申报纳税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
延期缴纳税款 |
20个工作日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 |
5个工作日 |
纳税人超过应缴税款缴纳的税款退税 |
税务机关发现的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纳税人发现的于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开据《税收完税证明》(份) |
7个工作日 |
中国居民身份认定 |
5个工作日 |
外国居民身份认定 |
5个工作日 |
退(抵)税审批 |
30个工作日 |
备案类减免税(营业税、所的税) |
7个工作日 |
报批类减免税(营业税、所得税) |
县级20个工作日,市级30个工作日,省级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30个工作日 |
财产损失审批 |
县级20个工作日,市级30个工作日。 |
总机构管理费提取行政审批 |
县级20个工作日,市级30个工作日 |
房产税减免 |
市级30个工作日,县级20个工作日。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市级30个工作日,县级20个工作日。 |
其他税种减免 |
即时按程序上报 |
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
5个工作日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
即时或20个工作日,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即时或20个工作日,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
即时或20个工作日,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普通发票验旧(本) |
10分钟 |
普通发票发售(本) |
10分钟 |
普通发票兑奖 |
30分钟 |
普通发票代开(份) |
25分钟 |
听证通知送达 |
7个工作日 |
听证举行 |
15个工作日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审查 |
5个工作日 |
通知补正申请材料 |
5个工作日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被申请人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提出书面答复及证据 |
10个工作日 |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 |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移交有权利处理的部门。 |
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
2个月 |
群众信访举报偷税案件,对属实名举报且有详细联系方式的 |
结案后5日内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 |
群众信访举报税务人员违法案件,对属实名举报且有详细联系方式的 |
结案后30日内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
30分钟(每户、次) |
社会保险费缴费变更登记 |
30分钟(每户、次) |
社会保险费缴费注销处理 |
30分钟(每户、次) |
社会保险费费款申报征收(个体) |
20分钟(每户、次) |
社会保险费费款申报征收(单位) |
20分钟(每户、次) |
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征收 |
已停止代征 |
工会经费申报征收 |
20分钟(每户、次) |
水资源费申报征收 |
20分钟(每户、次) |
旅游宣传促销费申报征收 |
20分钟(每户、次) |
税款申报征收 |
20分钟(每户、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