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诺乡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那诺乡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形式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规定,严禁在那诺乡辖区内实施任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那诺乡辖区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按照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县公安局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1.父母原则上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所有子女均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2.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3.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4.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我乡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三)在公路沿线建房的须事先征求县交运局意见。公路管养模式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三、农村建房要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按下列程序申请:(一)农户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三)村级组织召开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议按照村民自治议事规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乡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批;联审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及说明理由,并同步告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联审通过的,按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1.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界线到实地放线定桩,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2.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通过审批的,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界线到实地放线定桩,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五)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建设完工后,按照规定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办事流程示意图四、对乱占耕地违规建房的处置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相关要求,对那诺乡辖区内农村建房不按规定申请或乱占耕地建房的,那诺乡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执法队、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站所和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处置,相关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那诺乡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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