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街乡干部职工请休假和考勤
管理制度(试行)
(2014年1月28日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组织纪律,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干部职工外出报备、休息、请休假、考勤的管理,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请休假、报备、考勤和奖惩,请休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乡干部职工享有的休假种类有: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公假、补休假八种。
第二章 请休假和报备
第四条 请销假程序和办法:
(一)干部职工请假,需提前一天到乡党政办(纪检专干负责)填写《羊街乡干部职工请销假申请表》,并按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完毕后交乡党政办备案;
(二)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请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长审批;
(三)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人武部长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乡组织委员请假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审批,副乡长请假由乡长审批,请假7日以上的,经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联系我乡县领导或组织部长审批;
(四)乡机关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3日由分管领导审批,4日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乡长审批;
(五)乡机关事业单位其它干部职工请假,1-2日由乡机关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5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6日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乡长审批;
(六)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若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电话向相应的领导报告,回乡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事后申请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不适用于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年休假);
(七)干部职工本人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假期,并服从单位和领导的工作安排。假期届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向乡党政办(纪检专干负责)销假。
第五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六条 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一)事假:每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每月请假不得超过5天,每年事假积累不超过20天。特殊情况由乡党委书记批准;
(二)病假:病假需提供乡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XX天”的休假证明,如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或超过休病假证明建议休息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三)婚假:乡干部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5天,必须凭《结婚证》履行请假手续;
(四)丧假:乡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的,可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其他亲属(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丧亡给予4天以内的丧假,请丧假的必须提交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产假:乡干部职工生育,带薪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男干部职工配偶生育的给予看护假10天,婴儿一周岁以内的女干部职工可于工作时间内享有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请产假、看护假的,必须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和准生证明;请哺乳假的,必须提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本项规定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
(六)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天,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已满二十年以上者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公假:兵检为8天,因公外出和学习培训或出席各级代表会议按通知实际天数给假;
(八)补休假: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干部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加点的,干部职工可享有补休的权利,干部职工补休必须在加班后6个月内使用。
(九)因工致伤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作业规定办理;
(十)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的假期必须当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上述相关证明必须及时提交,不能提交证明或延迟提交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请年休假补充说明:
(一)乡干部职工在试用、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凡符合休假条件的乡干部职工,须由单位根据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按规定已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的,仍可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五)安排乡干部职工年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作统筹考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
(六)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干部职工,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一)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外出县以上休假或参加会议等其他活动1天以上的,应向乡党委书记报告;
(二)各中心站所负责人外出县以上休假或参加会议等其他活动1天以上的,应向乡分管领导报告;
(三)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代其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四)领导干部外出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领导报告和乡党政办(纪检专干负责)备案;
(五)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若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靠前指挥;
(六)报告外出事项,除向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外,必须填写《羊街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交乡党政办(纪检专干)备案,如确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须先电话及时报告,待回来再补办。
第三章 考勤
第九条 实行正常上下班考勤制度:
(一)正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二)用电子指纹考勤机打考勤,除客观原因不能到办公地点打考勤的外出开会、下村、出差、请假以外,一律用电子指纹考勤机打好上下班考勤;
(三)上班时间吃早点、办私事、玩手机、上淘宝网、玩游戏、炒股票、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除以迟到、早退、旷工论处外,视其情节,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累计迟到4次或早退4次视为旷工一天。
第十条 实行严格的工作日志制度,努力做到“走出机关、深入田间地头,到困难集中地、群众意见多的村组去,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把“三农”工作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
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工作日志由乡党政办主任负责,党政办值班人员作记录;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人武部长工作日志由党委书记负责,党政办值班人员作记录;副乡长、财政所长和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工作日志由乡长负责,党政办值班人员负责记录;乡机关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志由分管领导负责并记录;乡机关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其它干部职工工作日志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并记录。
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姓名、日期、负责人(考勤人)及工作内容。正常上下班、外出开会、下村、出差、请假都能反映在上面,做到每个干部8小时工作时间内有人管、管得住、去向明,日常工作和下村工作两不误。
负责工作日志的干部每日必须如实填写《羊街乡干部职工工作日志表》,每周一交上周《工作日志表》至乡党政办(纪检专干负责)备案。
第十一条 乡干部职工考勤情况实行月公布、季公布和年公布制度。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考勤情况,出勤高的乡干部职工享受出勤奖。
(一)全年满勤干部职工享受出勤奖60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或累计请病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干部职工享受40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6-10天以内或请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干部职工享受20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11-15天以内或请病假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干部职工享受100元,全年累计请事假16天以上或请病假3个月以上干部职工不享受出勤奖;
(二)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但特殊原因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剩余年休假天数每天50元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我乡各级领导有权督查下一级请休假、考勤和外出报备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除要求整改外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乡干部职工请休假奖惩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其情节,贻误工作或有渎职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请休假、报备、考勤、奖惩随机抽查制度,上一级领导应随机抽查下级干部制度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实事求是的,除应以迟到、早退、旷工论处外,视其情节,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上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坚持反对不关心群众冷暖、用通话代替下村见面、弄虚作假、公事不公、在位不在岗、服务不主动、办事拖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办不好等“四风”,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实施。
附件:1.羊街乡干部职工请销假申请表
2.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
3.羊街乡干部职工考勤管理责任人表
4.羊街乡干部职工工作日志表
5.羊街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