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3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级财政各承担25%。
3、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四级残疾人由县区财政按1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分别给予三级残疾不低于50元、四级残疾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助;对五保供养户由县区财政按不低于1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给予全额代缴。
4、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由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5、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6、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市、县区财政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7、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8、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9、新增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从持有效的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的次月起执行。
10、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11、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12、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0元、县区级财政承担200元。
13、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曼来镇人民政府 发布人:ShiYan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