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6�4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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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等有关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
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
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
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
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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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
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
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
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
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
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
实际收益计息。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
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
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
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
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
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
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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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
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
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
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
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
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
理。地税部门代征缴费,资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有关规定由专门机构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
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
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
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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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年金从2014年
10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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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滇中新区管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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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人:yjxzwfwg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