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展党员制度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发展党员制度如下: 发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度 一、各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四、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将名单报送党总支备案,由党总支报机关党委。民主推荐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备案的积极分子中择优提出的人选中进行,然后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五、推荐发展对象时,各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同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7、工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8、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首先需要报党总支备案,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 发展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奖惩情况以及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等方面的情况。 三、公示期限和程序 公示期限至少为5个工作日。入党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的公示,在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之后、上报党总支之前进行;拟发展为预备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公示,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一周进行。 四、公示范围和方式 公示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到公示对象的居住地(社区或者行政村)。公示方式可采取张榜公告或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布等形式。 五、公示的组织 公示由党总支和党支部共同负责。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负责公示的发布,党总支负责监督及公示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公示期间,党总支和各党支部须设立专线电话或专门信箱,由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信来访,以便党内外群众及时反映情况,并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结果运用 对党员、群众无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及时批准;对任意党员、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如查无实据应及时回复处理;对党员、群众反映有一般性缺点和错误的公示对象,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党员、群众反映经查不符合入党条件或发展程序的公示对象,应不予批准。 七、公示纪律 加强对公示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公示流于形式。一是举报保密。对举报人和举报问题要严格保密,使举报人不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真实。要求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若发现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一经发现,严肃批评教育。三是有报必查。对举报的问题,党总支和各党支部要组织力量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实事求是的处理。未经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予批准发展。 开展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一、票决对象 已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票决范围 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 三、票决方法 参会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参会党员在听取发展对象汇报、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及征求情况的报告后,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但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 四、票决组织 票决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要分别设立计票员和监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由本支部党员中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担任。计票员和监票员名单由大会主持人提名,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产生。 发展党员预审制 一、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过民主测评、公示、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培训等过程,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先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应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基层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将在收到上报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审查意见”栏内,并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 3、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内,并会将有关材料返还给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 4、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预审内容 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情况、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相应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一、基本原则 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谁介绍、谁考察、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二、具体责任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因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错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责任; 2、对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相关推荐主要负责人责任; 3、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对发展党员手续不全、政审不严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及各党支部没有按规定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的,追究党支部委员会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致使党员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失职者,由上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按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改正、免去党内职务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