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依据 | 备注 |
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一)申请书; (二)安全经营承诺书; (三)零售户与批发企业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复制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 (六)其它材料。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二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乙种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经营(零售)许可) | 1 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制件。 4 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5 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附件2《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第17项: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
三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②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③安全评价报告。 2 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备注:对满足a.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b.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c.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延期换证可以不提交以上资料。 3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4申请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产经营单位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附件2《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第17项。 | |
四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d申报材料: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7月9日省安监局32号公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附件2《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第16项: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小型非煤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县级核发采矿许可证部分);2.市级审批权限范围中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明确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五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附件2《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第17项: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
六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附件2《玉溪市小型非煤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级核发采矿许可证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七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非煤非金属小型露天矿山无需提交);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非煤非金属小型露天矿山无需提交);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非煤非金属小型露天矿山只需提交开采设计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只限尾矿库建设项目和地下矿山外包建设项目);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报告及有关建设图纸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附件2《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第16项: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小型非煤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县级核发采矿许可证部分);2.市级审批权限范围中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
八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一)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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