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元江哈 尼 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 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 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元江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元江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 关于《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元江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2017年8月11日15时至16时45分在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会议室室举行,听证会由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军钰主持,听证会的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已于8月11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以本次听证会第2号公告向社会公布和予以印发。本次21名听证代表由我局按照第1号公告的规定邀请产生。在确定的21名听证代表中,有乡镇(街道)的领导、相关部门、社区和小组干部、居民代表,也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具体人员名单详见材料)。另外,我们也邀请了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指导,还邀请了元江电视台和玉溪日报社到会报道和监督,并确定了住建局工作人员作为旁听人参加会议,指定了县政府办的工作人员担任本次听证会记录人。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1名,实到听证代表17名(张雪松、李文建、张永军、火金石四名代表请假),符合《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县政府副调研员胡福元汇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听证决策发言人县住建局副局长李宏刚宣读《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草案)》文本。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人发言不超过3分钟) (五)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和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进行答辩 (六)听证代表对决策发言人的答复有何意见、建议,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监察人宣读听证监察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总结。 三、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主要有: 到会的名各方听证代表针对针对听证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完善、是否可行等发表了意见。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条: (一)有关措辞和用词方面的意见。 1.建议将第8条“前款”改为“此款”; 2. 建议第18条,“应当”删除; 3. 建议第25条,分成两句话表述; 4. 建议第29条,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由交警部门执法是正确的,但小区内应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理; 5. 建议第一条加“车辆”; 6.明确第12条规范标准; 7.建议第27条增加“市政设施维护需要”; 8. 建议第11条建议删除“的机动车道”。 (二)有关主体责任不明确方面的意见。 1. 建议第7条,增加明确向县发改局报备 2.有关规范管理主体口径的问题; 3. 应该明确在车位内停放若车辆被认为损毁怎么办。 (三)有关处罚方面的意见 1. 建议第29条加上具体处罚金额的规定; 2. 建议制定不停在摩托车停车位的摩托车要如何处理; 3. 目前已经有很多商贩在停车位上做生意了,应明确生产经营也禁止占用,明确惩罚措施。 (四)有关停车泊位设置方面的意见 1. 建议及时取缔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停车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增设停车位; 2. 建议政府在项目开发方面加强停车位的配套,开发市场化运作的停车场; (五)有关停车泊位收费方面的意见 1. 市政道路停车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可以考虑参照其他地区的收费方式执行; 2. 建议收费人员要加强培训。 (六)有关《办法》实施落实意见。 1.商铺业主前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自行占用车站,请规范车位使用; 2. 加强执法力度,文明执法,加强停车位管理;左右转弯表示线好好规划; 3. 建议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停车位; 4. 建议结合元江城市交通实际情况,很有必要制定一些办法措施,来加强管理; 5. 是社会发展的体现,要求执法部门在停车执法上作出元江特色,形成长效管理; 6.在办法颁布实施后,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特别是商铺占用停车位的管理,影响正常通行;针对设置停车泊位进一步规范化,非机动车道失去基本的作用,设置时留出非机动车位置; 7.建议对媒体公布停车位相关情况,加强宣传,加大公共知晓力; 8. 确定管理者的时候坚持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9. 学校周边临时停放车辆,明确临时停放时限; 10.建议应当充分运用新媒体,如微信、微博 11. 建议加强交警执法,不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加大查处执法力度;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会上听证代表对起草《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听证稿)》是否科学可行,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听证人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了如实回答,认为代表们提的意见和建议很客观,有可操作性,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办法。 1.在听证稿中出现了很多措辞和用词方面的错误,下一步我们根据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及理由,进一步修改完善,认真校对,严格审核把关。 2.关于主体责任,第7条,增加明确向县发改局报备;有关规范管理主体口径的问题给予明确;应该明确在车位内停放若车辆被认为损毁怎么办。 3. 关于处罚方面,第29条加上具体处罚金额的规定、建议制定不停在摩托车停车位的摩托车要如何处理;建议交警执法的时候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建议加强交警执法,不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加大查处执法力度;目前已经有很多商贩在停车位上做生意了,应明确生产经营也禁止占用,明确惩罚措施等问题应在实施细则中来明确。 4.有关停车泊位设置方面,建议及时取缔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停车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增设停车位;建议合理设置停车泊位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建议政府在项目开发方面加强停车位的配套,开发市场化运作的停车场等问题在实施细则中来明确。 5.有关停车泊位收费方面的意见,市政道路停车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可以考虑其他地区的收费方式执行的问题应该明确;收费人员要加强培训的问题应要求收费单位来实施。 6. 有关《办法》实施落实建议,待落实收费单位确定后具体来明确。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2017年8月14日,在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法律顾问、县公安等有关单位人员参与,县住建局主持召开了听证稿的评议会议,针对听证会期间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议,对听证会上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部分问题还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稿。现将不予采纳或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给予采纳的: 1.听证代表提出的在措辞、用语等方面不当之处,评议会上都做了认真修改,并加强了校对工作。 第25条“防止上、放学时段”改为“上学和放学时段”。 第2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或超过标准收费”改为“收费单位或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2.听证代表提出的管理部门等方面不当之处,评议会上都做了认真修改,并加强了校对工作。 第29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改为“公安交通管理或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3.听证代表提出的《办法》和原来相关《办法》冲突问题,评议会上都做了认真修改,并加强了校对工作。 在第六章附则增加第三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不予采纳的: 1.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在《办法》中已有规定: (1)建议及时取缔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停车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增设停车位; (2)建议政府在项目开发方面加强停车位的配套,开发市场化运作的停车场; (3)建议第27条增加“市政设施维护需要”; (4)建议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停车位; 2.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在《办法》中已正确合理不应该修改的: (1)建议将第8条“前款”改为“此款”; (2)建议第18条,“应当”删除; (3)明确第12条规范标准; (4)有关规范管理主体口径的问题; (5)建议第11条建议删除“的机动车道”。 3. 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应制定实施细则中来规范,不应《办法》中规定的: (1)应该明确在车位内停放若车辆被认为损毁怎么办。 (2)建议制定不停在摩托车停车位的摩托车要如何处理; (3)市政道路停车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可以考虑其他地区的收费方式执行 4.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设置的: (1)建议第29条加上具体处罚金额的规定; (2)建议第7条,增加明确向县发改局报备 5.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是实施阶段来规范的问题,不应在《办法》规定: (1)确定管理者的时候坚持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2)学校周边临时停放车辆,明确临时停放时限; (3)建议应当充分运用新媒体,如微信、微博 (4)建议加强交警执法,不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加大查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文明执法,加强停车位管理;左右转弯表示线好好规划; (5)目前已经有很多商贩在停车位上做生意了,应明确生产经营也禁止占用,明确惩罚措施。 (6)建议收费人员要加强培训。 (7)商铺业主前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自行占用车站,请规范车位使用; (8)建议结合元江城市交通实际情况,很有必要制定一些办法措施,来加强管理; (9)是社会发展的体现,要求执法部门在停车执法上作出元江特色,形成长效管理; (10)在办法颁布实施后,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特别是商铺占用停车位的管理,影响正常通行;针对设置停车泊位进一步规范化,非机动车道失去基本的作用,设置时留出非机动车位置; (11)建议对媒体公布停车位相关情况,加强宣传,加大公共知晓力。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