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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1-02 07:46:34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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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机关、单位自身建设,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元江县建设局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元江县建设局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元江县建设局四项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机关、单位自身建设,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元政发〔2008〕26号)、《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元政发〔2008〕7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三项制度工作职责的通知》(元三项制度办〔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变管理方式,改进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任务:促进机关单位作风和形象有明显改进,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明显强化,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依法行政、诚信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机关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三、实施内容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二)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将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三)首问责任制。人民群众到本机关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四)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对各类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实施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石黎生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阚卫东、李龙武、杨斯晴担任,成员为局属各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刘海山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教育阶段(3月份)。主要任务:一是将四项制度内容印发给各科室、单位,由科室、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科室、单位工作特点认真抓落实。二是参加四项制度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阶段:服务承诺阶段(4月份)。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四项制度”的要求,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单位、部门的职能进行科学分解,把职能细化到每一个科室、每一个职位职工,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要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予以明确,建立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执行与监督并举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在办公楼显著位置悬挂《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宣传标识牌;二是通过媒体向外公开服务承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欢迎前来我局办事的社会各界人士按照公开的承诺进行监督举报。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5-11月份)。由局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考核,检查 “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 “四项制度”,服务对象不满意,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四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推行“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年底前)。由局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四项制度”落实成果进行总结,结合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党务工作者等表彰,对成果显著的科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局属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四项制度的落实。元江县建设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把本机关建设成为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部门,树立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元政发〔2008〕26号)、《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元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四项制度,是指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第三条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快捷、亲民便民、高效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各单位主要领导既是行政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本细则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细则负总责。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第五条 行政问责制是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含正副职,以下简称被问责人),因故意或者过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六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第八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以及局务会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个人决定涉及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人事调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损失的;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在法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条件下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授意所属相关科室和人员按自己的意愿作出许可的;截留、滞留、挤占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款物的;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送达的文件、材料和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积压延误,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和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在依法办理行政事务和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故意刁难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以及局务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或本科室内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指导不力,不认真解决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安排部署的。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属的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在公务活动中,不切合实际购置高档商品、讲排场或不严格财务管理规定超标准消费的;不爱护单位公共设施、不厉行节约给单位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借接待之机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考试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干部职工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或处理失
当的
。第九条 问责方式的种类: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二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1、上级党委、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局务会及局党政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其他各委办局和所属单位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工作督导、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局务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局行政问责办公室及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问责的调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务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1、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3、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局务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4、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七条 问责的执行1、调查终结后,由局务会讨论作出行政问责决定;2、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3、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4、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务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 问责的复议。局务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4、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第十九条 服务承诺制是本机关根据县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要求,对本机关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十条 本机关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县建设局的工作职能、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的服务项目(包括工作职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备案事项)等相关情况,通过媒体和各单位宣传媒介,采取公示栏、便民资料、建设局政府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为:1、具体职能。县政府赋予本机关的工作职能。2、行政审批项目与备案事项(1)服务项目。法律、法规、规章等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市人民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2)服务内容。办理条件;所需目录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情况及依据;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3)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办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为公众提供审批结果查询。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第二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单位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位接待人即为首问接待人。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科学分解法定职责,有效理顺职责关系,确保内设机构职责清晰,各个岗位责任明确。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2、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3、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4、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办理人。第二十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第二十七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第二十九条 首问接待人应当做到:态度热情,有问必答,耐心听取,积极解释,要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科室的业务,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到:态度热情,举止大方,坚持原则,注重实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职业道德。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第三十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承办科室、单位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完毕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建设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事项,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局内各类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群众信访件、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三十四条 承办事项情况较复杂和特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及服务对象说明未办结的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的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局属事业单位服务窗口的业务工作亦参照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元江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局实施四项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有关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有权向局办公室投诉。本局实施四项制度办公室、受理投诉电话:0877―6011401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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