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治理工程、防护标准、河道现状等,对我县部分河流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河流 清水河、南溪河、南昏河、西拉河、螳螂河、布龙河、中寨河、挖窑河、磨房河、依萨河、崩达河、曼培河、磨刀河、瓦那河、昆蒿河、昆洒河、南满河、施垤冲河、南巴冲河、假莫代河、水积箐河、它克河、叉河、青龙厂河、邓耳小河。 二、优化调整划定标准 1.原划界不合理河段按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管理范围线。 2.河道上游偏离实体的,做补划修正。 3.划界河道与水普实体不符的,补划河道管理范围线。 4.跨界河流,与邻县界线做衔接处理。 三、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采砂、采石、取土;2.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弃土;4.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开垦、种植林木或者高杆植物,围垦滩地;5.炸鱼、毒鱼、电鱼或者采用地笼网、栏河网、密眼网等方式进行捕捞;6.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7.抛弃病、死畜禽;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河道管理的界碑、标志;9.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28日
元江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20241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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