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元江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优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19〕5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2023〕—1460)等文件要求,元江县水利局组织开展了阿白拉河、南凹河、曼林冲河、马鹿汛河、石头河5条山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水位确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本次元江县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涉及元江县境内的5条山区河流,共划定河流岸线左右岸管理范围线长127.89公里。划定成果详见下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划界长度(km) | 管理面积(km2) | 备注 | 1 | 阿白拉河 | 18.21 | 0.08 | 两岸总长 | 2 | 曼林冲河 | 24.12 | 0.13 | 两岸总长 | 3 | 南凹河 | 35.91 | 0.22 | 两岸总长 | 4 | 石头河 | 12.60 | 0.07 | 两岸总长 | 5 | 马鹿汛河 | 37.05 | 0.13 | 两岸总长 |
| 合计 | 127.89 | 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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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采砂、采石、取土;2.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弃土;4.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开垦、种植林木或者高杆植物,围垦滩地;5.炸鱼、毒鱼、电鱼或者采用地笼网、栏河网、密眼网等方式进行捕捞;6.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7.抛弃病、死畜禽;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河道管理的界碑、标志;9.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28日
元江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20241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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