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关于5条山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来源:元江县水利局 时间:2024-10-28 09:18:17 点击率: 56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做好元江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优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195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20231460)等文件要求,元江县水利局组织开展了阿白拉河、南凹河、曼林冲河、马鹿汛河、石头河5条山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水位确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本次元江县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涉及元江县境内的5山区河流,共划定河流岸线左岸管理范围线长127.89公里。划定成果详见下表。

河流名称

划界长度(km)

管理面积(km2)

备注

1

阿白拉

18.21

0.08

两岸总长

2

曼林冲

24.12

0.13

两岸总长

3

南凹

35.91

0.22

两岸总长

4

石头河

12.60

0.07

两岸总长

5

马鹿汛河

37.05

0.13

两岸总长


合计

127.89

0.63


三、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采砂、采石、取土;2.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弃土;4.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开垦、种植林木或者高杆植物,围垦滩地;5.炸鱼、毒鱼、电鱼或者采用地笼网、栏河网、密眼网等方式进行捕捞;6.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7.抛弃病、死畜禽;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河道管理的界碑、标志;9.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1028



元江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202411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