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元江县芙蓉谷足道按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CPC6BY17 经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红河社区元江大 酒店一楼 经营者:张晓林 身份证号码:532725199205101561 联系住所:元江县红河街道文化路99号 元江县芙蓉谷足道按摩店使用童工一案,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元江县芙蓉谷足道按摩店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招用董吉鑫从事前台收银工作,共计16天。董吉鑫身份证号:532627200812201567,系未满16周岁的童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登记表、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董吉鑫在元江县芙蓉谷足道按摩店的上班时间按一个月计算。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使用童工董吉鑫一个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元江县支行,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元江县文化路125号 联 系人:方继有 杨 红 电 话:0877-6016863 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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