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16 14:52:21 点击率: 208 【打印】 【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农)罚20201

 

关于鲁原搏经营假 农药案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NAHAA5H

鲁原搏

鲁原搏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所以该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农办质〔2019〕227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8日抽取了万生农资店的农药25%敌草快,该农药标称由河北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PD20170736,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1100ml/瓶。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送至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委检)(CJ)NY2019-10-215号,测出未明示农药百草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7日把《检验报告》(委检)(CJ)NY2019-10-21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并于20204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农资店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的农药敌草快3瓶;

2.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贰佰捌拾元(52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农业农村局开具处罚票据,然后到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0610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0610

当事人已执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