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采砂场及河道清淤项目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关问题的 告知书 元江县内拟设置采砂场及河道清淤项目的各位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元江县境内拟建设采砂场及河道清淤的建设项目,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手续: 一、请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该项目是否涉及(位于或穿越)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若涉及,请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09〕4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元江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4〕14号)相关要求,编制并向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评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淡水)影响专题评价或论证报告”及农业农村部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后报我局审查、审批。 二、请到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核查该项目是否涉及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若涉及,请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未涉及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元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请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稿)后报我局审查、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批先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验先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特此告知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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