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不服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21 16:26:30 点击率: 771 【打印】 【关闭】

谢某某不服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谢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不服,于20238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某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作出立案调查并进行处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谢某某称:一是申请人于2023625日在全国12315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711日告知不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时间已经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程序上的规定。二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原因不服。该企业在生产“酸角糖片”食品中所使用的执行标准为Q/YMT 0001S,根据Q/YMT 0001S-2015某县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GB2760-2014”)蜜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称酸角片的配料表中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原因是生产中添加了酸角汁饮料,可能存在“焦糖色”被带入的问题,不符合GB2760-2014带入原则3.4.13.4.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三是对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不服。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认定为标签瑕疵,作出责令改正,不再立案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失职渎职,包庇商家、滥用职权,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一是2023514日,申请人谢某某于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了某县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59日在某平台购买的酸角糖片,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该食品配料表中含有焦糖色,根据GB2760中焦糖色并不能添加到蜜枣制品当中,该食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本人要求商家给予赔偿,望有关部门调查。2023625日,申请人以同一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元江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谢某某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三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25日收到申请人谢某某的举报,本举报的核查期限为2023625日至2023714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7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谢某某2023711日告知申请人谢某某不予立案)。四是由于申请人谢某某2023625日举报内容与2023514日投诉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谢某某投诉时已查明以下事实: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2日对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酸角糖片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标有:白砂糖、糯米淀粉、酸角水提液、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焦糖色素、山梨酸钾),食品标签标识齐全;同时提供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酸角糖片食品中并未检测出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检测结论为合格。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酸角糖片食品标签配料表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通用名称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当日,对元江县瑞丰民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改通202330,责令该公司对生产经营的酸角糖片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删除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素”名称,并于2023612日进行现场复查,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改正内容。申请人谢某某举报的内容,经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而且申请人谢某某未提交食用该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的相应证据证明,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某县食品有限公司无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并于202371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投诉平台对申请人谢某某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告知回复。对此,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作出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谢某某所称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包庇商家、滥用职权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3514日,申请人谢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县食品有限公司(投诉编号:1530428002023051499206202),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59日在某平台购买的酸角糖片,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该食品配料表中含有焦糖色,根据GB2760中焦糖色并不能添加到蜜枣制品当中,该食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本人要求商家给予赔偿,望有关部门调查”。202362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酸角糖片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标有:白砂糖、糯米淀粉、酸角水提液、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焦糖色素、山梨酸钾),食品标签标识齐全。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酸角糖片(蜜饯),该样品符合《蜜饯》Q/YMT 0001S-202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148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的要求。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2日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改202330号),责令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将酸角糖片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删除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素”名称。2023612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已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改202330号)的内容。2023625日,申请人谢某某以同一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举报编号:1530428002023062562244654),要求有关部门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2023625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谢某某的举报。2023711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谢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改通〔202330号)云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表云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反馈信息表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昆明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NO:01WT202301667)。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一是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谢某某的举报处理回复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谢某某20236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收到举报,于20237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当日告知申请人谢某某。因此,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未超过法定期限。

本案的焦点二是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GB2760-2014的规定,但在判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时应考虑带入原则,结合食品终产品以及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综合判定。焦糖色(普通法)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GB2760-2014,允许用于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面糊、裹粉、煎炸粉、即食谷物、饼干、调理肉制品、调味糖浆、醋、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饮料、酒、果冻和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案,元江县瑞丰民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在生产酸角糖片时未直接使用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其来源于酸角提取液。而酸角提取液来自该公司生产的另一款产品—酸角汁饮料,作为饮料是被允许添加焦糖色的,从而存在焦糖色被带入的问题。而且根据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3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01WT202301667,该酸角糖片样品符合《蜜饯》Q/YMT 0001S-202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148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的要求。依据(GB2760-2014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之规定,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角糖片符合该带入原则,符合GB2760-2014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本案的焦点三是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标签瑕疵。《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本案,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角糖片原配料表标有:白砂糖、糯米淀粉、酸角水提液、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焦糖色素、山梨酸钾),根据GB2760-2014,“焦糖色素”正确表述应为“焦糖色”。而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现场执法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该酸角糖片存在标签标示的配料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瑕疵,且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标签瑕疵,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案的焦点四是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昆明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NO:01WT202301667显示,送检酸角糖片合格。某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角片虽有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内在质量和食品安全,也未发现因食用该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的相关情况,且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故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未超过法定期限,对某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