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元江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六月十日
元江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为规范全县范围内建设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
在元江县区域范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适用本标准。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本标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一类区:县城规划区
①水田10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7000元/亩。
②水浇地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1000元/亩。
③旱地6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0000元/亩。
④道路、水沟、田房及未经批准建盖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的补偿标准,比照相邻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⑤菜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地类参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补偿。
⑥未利用地11000元/亩。
二类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城乡接合部、因远、安定、东峨、红光、青龙厂、甘庄集镇规划区
①水田8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54000元/亩。
②水浇地4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9000元/亩。
③旱地3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④道路、水沟、田房及未经批准建盖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的补偿标准,比照相邻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⑤菜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地类参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补偿。
⑥未利用地9000元/亩。
三类区:咪哩乡、羊岔街乡、那诺乡、羊街乡、洼垤乡、龙潭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
①水田6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0000元/亩。
②水浇地3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000元/亩。
③旱地3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000元/亩。
④道路、水沟、田房及未经批准建盖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的补偿标准,比照相邻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⑤菜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地类参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补偿。
⑥未利用地8000元/亩。
四类区:除上述三类区以外其他地区
①水田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4000元/亩。
②水浇地2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9000元/亩。
③旱地2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000元/亩。
④道路、水沟、田房及未经批准建盖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的补偿标准,比照相邻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⑤菜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地类参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补偿。
⑥未利用地50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3、水沟、田房等其他临时性建构筑物按附件2执行。
4、征用经依法批准建盖的农民住房及其他建筑的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户的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预留建设用地安置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政府向被征土地社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由社组将除土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补偿给被征地农户,以解决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及创业经费。
2、预留建设用地安置:在一类区范围内征地的,以社组为单位,政府给被征地社组预留被征土地总面积的15%作为兴办社企用地(不包括道路分摊面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保障被征地农户的长远生计和发展空间。
预留建设用地安置的地块位置和安置时间,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布局和要求以及征地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价款由被安置社组缴纳。预留用地土地价款测算时面积包括使用权面积和道路分摊面积(按预留用地临街长度分摊该道路面积的一半),土地价款包括征地总成本(含各项规费)。
3、根据《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社保安置补助费纳入征地成本。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 元江县建设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 元江县建设征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0100819_元政发(2010)89号_元江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