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6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公告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元江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12169XU);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咪哩乡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121702L);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龙潭乡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0279430);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洼垤乡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1217377);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甘庄街道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1216739);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那诺乡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30000MD3121729C),6个所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给予注销,特向社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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