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点质疑引发14人群体性上访 2015年5月20日上午,因远司法所协助因远镇综治办妥善处理一起因县森林公安局对滥伐林木的村民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经了解,2014年11月,路同村委会洛戈冲组组长与党支部书记决定将本组集体山上的两棵百年“红椿树”卖给本组村民李某某,以“卖树款”作为本组村民修水沟的伙食费。而洛戈组部分村民发现山上古树被砍以后,以洛戈组组长、党支部书记未召开村民大会就决定砍树并变卖被伐树木为由到元江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经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对该树最终 “买主”胥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380元。 洛戈组14名村民得知该行政处罚后,提出4点质疑并集体上访。1、县森林公安局未出具相关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2、伐倒的古树材积2.149立方米认定有异议;3、罚款1380元的处理是否草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采伐下的木材归被处罚人是否合法。 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洛戈组村民集体上访案件,由镇综治办牵头,邀请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挂钩副镇长、司法所、林业站、县森林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参加接访。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及办案民警对现场14名村民提出的4点质疑一一给予解答。1、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依规做出的,卷宗齐全,是合法的行使行政处罚权;2、元江县森林公安局曾先后两次邀请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人员到现场对被伐树木进行现场测量,认定被伐树木材积为2.149立方米;3、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胥某某滥伐林木给予1380元的罚款是合法的。因为,第一被伐树木非村民认为的“红椿树”实为马列树,非国家级保护植物。第二,行政处罚款以元江县纤维板场的木材价格计算,认定被伐树木材积为2.149立方米而非村民认为的4.877立方米,以树干为主计算。第三,该树木为滥伐而非盗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滥伐林木价值处3—5倍罚款是合法的。4、对滥伐树木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补种滥伐树木和罚款,不包括没收滥伐树木,因此县森林公安局返还胥某某被伐树木。 在场14名上访群众对县森林公安局的解答依旧不满意,在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洛戈组挂钩副镇长、司法所长的耐心规劝下,14名上访群众终于慢慢认可并接受以上解答。 这起由不满行政处罚引发的14人群体性上访案件不仅体现了老百姓保护森林资源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对我镇社会维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后,因远司法所会更加积极参与镇领导交办的各项社会维稳工作,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力度,为实现“平安因远”、“法治因远”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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