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围墙两邻苦斗五载
化干戈纠纷得以解决
近日,甘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两邻居为争一堵围墙而苦斗五年的纠纷,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2006年,元江县青龙厂镇(现甘庄街道办事处)它克村民温某拆除老房后在原宅居地建盖新房,2007年1月新房基本完工。当温某准备拆除与邻居郭某房子之间的土围墙时遭到了坚决反对,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此,温某于2007年将郭某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围墙归自己所有,并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和证人证言。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争议的围墙属温某所有。郭某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认定争议的土地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行政确认,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作出终审裁定:撤消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村民温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裁定后,温某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反映,要求解决围墙争议,并向镇政府递交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镇、村干部也多次就争议进行了调解,但温、郭两家始终达不成共识。
2008年11月17日,镇政府审查后,受理了争议并向温某送达了《争议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了国土、司法、综治维稳办等部门工作人员进村开展调查工作,于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争议调解通知书》,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且温某一直向市、县领导及相关部门不断反映。
2011年8月29日,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苦口婆心的劝阻,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邻里之间的重要性,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把争议围墙拆除,该围墙石脚外口皮宽度留做双方共有滴水巷道;2、双方各自另起围墙,围墙石脚从争议围墙石脚外口皮处砌起;3、双方在砌围墙时前后不能相差7天,且高度不低于2米;4、围墙的拆除及放线由村委会组织施实;5、滴水巷道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郭家负责上半部分,温家负责下半部分;6、双方若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时,另一方可在老围墙处起围墙。(元江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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