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3-14 15:52:49 点击率: 35 【打印】 【关闭】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元江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202531日至2025531日。

二、禁火区域

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的森林草原防火区,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实行全面禁火管理,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上山。严格进山入林车辆、人员登记检查,扫码实名登记,收缴随行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二)严禁擅自进入封山区域。云南元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溪老林实施封山管理,严禁未经许可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和封山区域活动。

(三)严禁禁火区野外违规用火。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

(四)严禁禁火区农事用火。严禁在禁火区烧灰积肥、焚烧农业废弃物秸秆杂草、放牧草场、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五)严禁禁火区作业用火。严禁擅自禁火区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违禁责任

(一)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违反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火规定的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此页无正文)

 

                      

 

                    

                        20252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县监委,

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