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10 20:18:39 点击率: 6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玉政发〔2011156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决定》是继《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之后省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决定》精神,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更加过硬的手段,更加扎实的作风,强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积极贯彻,切实抓好《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

《决定》内容丰富,要求明确,针对性和指导性很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监管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对照《决定》,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查缺补漏,狠抓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分管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整充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企业工作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季度必须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村(居)委会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报告职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出资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责任人带班下井制度。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存风险抵押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或资质。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分级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职工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未经安全生产许可备案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限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尾矿库、规模以上的冶金和有色等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县政人民政府健全充实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进一步配强执法队伍,按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逐步配齐执法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安全监管人员。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日常监管等,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无任何审批、审核、备案手续、无证生产经营建设的,由行业牵头负责打击;对证照不全的,由未取得证照对应部门牵头打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按照《玉溪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规定,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对发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度考核不合格、事故多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二是建立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发改、国土、住建、工商、金融等部门,1年内不得核准新项目、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三是要建立完善县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县人民政府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决定的通知》(玉政发〔2008180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

(七)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加大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力度,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1年内不得提拔。对因工作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三、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更加坚决有效政策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于1130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晓惠   60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