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元江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元江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背景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全县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全县共有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农场、79个村(居)委会,总人口205744人,其中农业人口170451人。2012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43142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3963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813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536.18元。全县有3个县级医疗机构,有卫生人员288人;有10个乡镇卫生院,有卫生人员140人;有75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224人。全县各类医疗机构共有病床717张,其中13家县属医疗机构共有病床450张。县级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109.56%、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52.53% 。全县医药费总收入7790.20万元,其中县级6595.99万元、乡村级1194.21万元,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46.53%。全县新农合平均住院费用3141.05元,其中县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2790.24元、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费用1237.83元;全县新农合门诊655499人次,住院20001人次,住院率12.15%。
二、目的与目标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我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农民群众对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7%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五条 1.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全县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年提高农民参合率;2.实现用较低的费用为农民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农民群众主要健康指标有所提高,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3.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和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药品(医用设备、耗材)采购、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4.强化县、乡、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职责,合理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分布,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争取达到小病不出村、一般常见病不出乡、大病少出县的目的;5.坚持“就近方便,凭证就诊,依据补偿,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顺利进行,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三、原则
第六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县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 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一般门诊治疗。要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大病住院费用。
第八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根据省合管办招标确定的代理银行,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对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九条 参合人员享受同等权利。全县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 保障弱势群体。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县民政局确认的五保户、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个人缴纳每人每年60元的参合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贫困人口个人缴纳每人每年60元的参合资金由中央、省财政给予部分资助;以上弱势群体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体现便民利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发展和完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各乡镇、农场的乡镇长、场长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制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4.确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减免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5.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公平、合理的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人员的利益;
7.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不断储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9.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立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其主要职责:
1.在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卫生局的领导下,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
2.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3.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审核减免补偿报销医疗费用;
4.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5.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群众及社会的监督,设立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箱,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地址,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6.按规定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和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以相关站所负责人、村委会主任和参合人员代表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
2.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收缴参合人员参合资金,核发《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物工作,重点是做好本乡镇内参合人员的门诊减免、住院补偿服务、维护参合人员信息等管理工作;
4.对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按时完成乡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统计报表等信息上报工作,并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任务;
6.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辖区内新农合减免补偿情况。
7.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运行情况,如: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偿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予以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县顺利进行。
五、参合人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参合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元江户籍居民。
1.元江县辖区内农村居民,依据《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失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返回农村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县城区内在校农村学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的权利
1.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2.按规定减免和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
2.自觉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六、基金筹集
第二十条 2014年度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60元/人・年,中央补助220元/人・年,省级补助50元/人・年,市级补助91元/人・年,县级补助15元/人・年,合计436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参合资金的筹集主要采取集中缴纳和零星收缴相结合的办法,以当年筹集的资金下一年度使用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筹资时个人不缴费,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加新农合。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90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筹资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其余30元由市、县民宗局资助。贫困残疾人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合。计生资助对象在筹资时先由本人缴纳参合费用,筹资结束后凭缴费收据由县计生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我县参合人员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者要求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计征税、费。
七、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收取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按有关规定出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款收据》,确保资金安全,做到“缴一村、核对一村”并及时存入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入账户,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筹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筹资款存入县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县财政专户”)。“县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参合人员个人缴纳资金、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按月划拨减免补偿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凭本院和所辖村卫生所(直接减免)的用药处方、住院收费收据及减免登记台账等按月到乡镇社保中心核销补偿。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好医疗费用后,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偿。参合人员县外住院费用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补偿。县合管办将每月核拨各乡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余用于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用于大病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减免补偿范围:所筹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和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的分娩补助,包括针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准普通床位费为准:乡级14.00元、县级27.00元、市级及其以上40.00元,低于核准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常规护理费、输氧费、常规辅助检查费(X光、B超、心电图、CT、胃镜等)、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生化常规等)、远程可视医疗等。
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报销的范围如下:
1.超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
2.《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和金额在200元以上(不含200元)的进口耗材。
3.放环、取环、原发性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计划生育所产生的费用。
4.交通事故、打工致伤、违法犯罪、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等有第三者或其他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5.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交通费、急救车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杂费。
7.部分医疗服务类费用:挂号、院外会诊(远程可视医疗除外)、输液观察床和输液观察椅的费用。
8.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类非治疗性美容、整形、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眼、假发、验光配镜、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理疗、磁疗、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缺陷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9.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10.参合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减免补偿
第二十九条 报销补偿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模式
1.门诊统筹:实行“门诊统筹现场减免”。
(1)在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范围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行门诊统筹现场减免,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减免比例:县级40%,乡级50%,村级55%;县级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门诊辅助检查)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65元,乡级门诊医药费用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45元,村级门诊医药费用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0元。
(2)参合人员每人全年累计减免限额400元。
2.住院补偿: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各级医院住院均不设起付线;每人全年不设住院封顶线。
起付线:乡镇级150元,县级400元(其中元江县中医院300元),市级600元(其中玉溪市中医医院500元)、省级600元;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达600元的,再次住院不再设起付线;0到14岁儿童(含14岁)在元江县内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补偿比例:乡镇级95%,县级85%,市级65%(其中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补偿比例为75%),省级60%。
3.住院大病再次补偿:对单次住院费用达1万元以上者(含1万元),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按以下三个费用段进行补偿:
(1)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到3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55%的报销补助。
(2)单次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不到10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65%的报销补助。
(3)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75%的报销补助。
4. 在保障年度内,父母双方已经参加新农合,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期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或患儿母亲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住院保障范围。新生儿当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其母亲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母亲已故的,父亲参合的可随其父亲)。
5.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病种的对象,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不再享受上述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和住院大病再次补偿的比例。
6.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条件成熟时对新农合用药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
7.没有发生门诊、住院费用的参合农民不退还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也不能抵交下一年度的个人参合资金。
第三十条 住院分娩
1.按照“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的结算方式,参合孕产妇每例住院分娩(无论属顺产、阴道手术助产或剖宫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165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400元、新农合补偿1250元),乡镇(街道)卫生院每人次95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400元、新农合补偿550元)。经费先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400元/人)支付,不足部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补助标准补齐(县级定点机构1250元、乡镇卫生院550元)。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发展。
2.患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参合孕产妇(如产科大出血、妊高症、羊水栓塞等)的医疗费用,先按普通住院规定报销,后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根据相应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3.参合孕产妇县外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应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按普通县外住院补偿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急性阑尾炎切除术、白内障手术(小切口)和腹股沟疝修补术按单病种限价结算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慢性心功能衰竭等20种疾病按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仍按规定补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凭住院发票原件在就诊医院现场补偿,县外住院的先持住院发票原件及其它补偿资料到所属乡镇社保中心报销(县外即时结报医院除外),再持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及其它凭证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四条 参合人员因外出务工、上学、探亲等在玉溪市辖区外居住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减免;在当地公立医院或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非公立医院住院的,可持村委会(社区)外出证明或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证明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公立医院按相应同级别医院比例进行补偿,县外非公立定点医院按起付线600元和住院报销比例75%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参合人员到相邻县区公立医院或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非公立医院住院的,可按相应规定进行补偿,且不视为转诊;但门诊医疗不予减免。
第三十六条 我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殊疫情时,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相应减免补偿政策调整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参合人员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参合人员在玉溪市区域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和性质获得相应减免补偿待遇;转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院)申请审批表并经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才能得到报销;转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经县合管办讨论同意后方能报销;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就诊),7天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院)有效期为1个月。对实行即时结报制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院)手续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报销程序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就医证到县、乡、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就医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偿;转诊到未开展即时结报制的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住院收据原件、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偿;跨年度的医药费用报销必须在第二年的前二个月内进行补偿,延期不予受理。省、市卫生部门推行省、市定点医院即时结报制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流程。
第三十九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3个月内,3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报销时间可能推迟的,应及时向合管办申请延期报销;如所住院医院确实无法提供费用清单的,其报销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0%进行补偿。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一旦查明则追究责任,已报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面落实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5.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
6.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云南省卫生厅规定的用药范围,每月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超过5%;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科、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县乡经办机构、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可据实向县乡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报县合管委确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村级:各村(居)委会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共76个);
2.乡镇级:各乡镇卫生院、元江农场医院、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元江县光明医院、元江县杨寿发诊所、元江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15家);
3.县级:元江县人民医院、元江县中医院、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元江县民族医院(共4家);
4.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玉溪市儿童医院、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共7家);
5.省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云南省中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武警云南省总队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解放军第533医院、解放军第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市延安医院、云南省疾控中心结核病临床治疗中心、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云南肾脏病医院、云南圣约翰医院、昆明同仁医院(共26家)。
十二、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住院补偿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进行公示。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将参合农民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减免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对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至少进行1~2次全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法规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条 参合人员借证给他人或盗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有关参合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再享受报销待遇。
十三、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乡合管办、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五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实现县、乡两级网上审核报销,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省、市级有调整时,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文调整。
第五十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用药目录、资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贫困医疗救助的详细规定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另外行文。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