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01-23 10:03:16 点击率: 47 【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元江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

 

 

元江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建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我县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看病难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众的关爱,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民社救〔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立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功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补助标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量力而行,逐步扩展的原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经批准正在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户(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含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救助对象。

第三条  救助病种范围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治疗);

二、白血病;

三、慢性肾衰竭;

四、恶性肿瘤;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重症精神分裂症;

七、耐多药肺结核;

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九、重症肝炎;

十、肝硬化(需透析治疗);

十一、器官移植;

十二、经县民政局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可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它疾病。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凡是本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列为我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定点医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其余省、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后救助。

第五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属于救助范围内的人员,在参保(合)年度内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费用,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工作实行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不设起付线。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农村儿童先心病的救助参照元江县卫生局、元江县民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救助对象患以上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对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治疗)、白血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的重症患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救助标准提高到年20000元。

五保供养对象、孤儿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其余救助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 救助,年救助金额均不能超过上限标准。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要救助的,参照《元江县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元民发[2011]83号)执行,即由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机构发出的《入院通知书》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医疗救助卡(孤儿、低收入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救助对象名单和乡镇、街道出据的医疗救助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无误后,在救助对象出院时,扣除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新农合补偿后,按照比例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并进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民政局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对象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一)申请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治的,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出院后30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元江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特大疾病)》,并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老年人、特殊救助对象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申请人,提供由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二)初审、评议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初审、评议,经审查无异议后张榜公示7日,对符合救助条件且无群众举报的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报销目录以及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救助。

(三)审查审批

初审后,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比对,凡家庭年总收入达到或超过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诚信申报不实的,一律不予审批。县民政局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医疗救助金于每季度审批结束后的次月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直接向被救助对象发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的;

2.申请人在治疗终结三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

3.重特大疾病患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4.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5.县民政局认定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七条  救助资金

我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民政部门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救助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县民政局设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并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工会、慈善、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公开减免项目。具体减免政策由县卫生局会同县民政局制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适时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比例;负责督促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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