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01-22 10:03:41 点击率: 50 【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0

 

元江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解决好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新管理,扎实工作,确保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及时分配入住。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成立元江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瓦庆超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胥春云  县政府办副主任

余剑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许子平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员:白江荣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杨晓峰  县财政局局长

李茹红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局长

            杨顺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朱学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局长

段玉才  县民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龙来明  县残联理事长

            倪朗沙  县信访局局长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杨丽萍  澧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刀铁林  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红秋  县国税局局长

            温荣军  县地税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董云良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普宏林  元江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颖兼任。办公室下设房源筹集组、宣传报道组、分配管理组和督查考核组,成员由各责任单位抽调。具体分组如下:

(一)房源筹集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元江县宜城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云锡集团元江镍业有限公司、元江县供电有限公司、县自来水厂

(二)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

(三)分配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督查考核组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明确任务,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入住准备工作

列入分配计划的保障性住房要按照标准完成房屋内部装修,加快水、电、路等附属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完善公共交通,确保分配对象入住后的配套设施完备、生活出行方便。发布列入分配计划住房的项目简介、效果图、楼盘表、户型图等资料。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宜城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云锡集团元江镍业有限公司、县自来水厂、元江供电有限公司、红河街道办事处

(二)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报道

制定详细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论宣传。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使各项政策深入民心,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论氛围。民政、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职能优势,全面宣传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元江县宜城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云锡集团元江镍业有限公司

(三)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要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入住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房源的分配管理工作。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专人、落实场地、落实经费,深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审核等工作,分配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排队轮候、符合条件优先配租的原则,严格按照我县二审二公示的受理审核程序进行。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四)部门联动、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建立健全住建、民政、公安、社保、国土、残联、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收入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无条件、无障碍、按时限提供便利,确保分配准入审核工作规范高效。

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负责领导、牵头负责处室和专人,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身份信息、《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信息及申请家庭工商登记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出台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指导价。租金确定的原则是既要保证项目开发运营主体可持续经营,又要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

县财政局要全力做好分配工作期间资金保障工作,重点对宣传报道、政策法规培训、抽签仪式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五)关注社会�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应急预案,扎实做好辖区内稳定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有效杜绝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一致,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把矛盾上缴扩大,并确保解决处理一步到位,不留后遗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县一盘棋的工作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化解矛盾,扎实有效地做好维稳工作。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澧江街道办事处、红河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信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进展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设施不完善、分配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厉问责。同时,建立针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投诉骗租、骗购及违规违规转租、出借等违规行为。

实施时限:20139月起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群众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将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日常工作正常有序。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单位较多。要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分配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各负其责,抓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审核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租金价格核定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进,做好纪律、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失职问责工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残联、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无条件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协查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全面深入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论氛围。

(四)严肃纪律,令行禁止。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质量。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把审核关,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开展过程中督查考核组要及时跟进,掌握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发现、即时处理;对出现的失职、渎职及其它重大违纪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廉洁高效,争做表率。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到整个分配管理工作中,抓重点环节,抓工作落实,确保分配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着力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争做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表率。

(六)精心准备,全面推进。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全面顺利推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精心做好分配和管理工作。

 

附件: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计划

 

附件

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计划

 

一、申请受理阶段:(20139月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复审阶段:(自受理之日起分批次办理)

(一)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终审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同时将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报玉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三、配租阶段:(201411─2014331日)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提供房源、配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管理等事宜。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单位。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单身人士申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及以上合租人,本人为申请人。

(二)房源:首批列入分配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为1078套,每套建筑面积约为70平方米。

(三)选房顺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用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

(四)选房: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公开抽签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选房确认书。

(五)签订租赁合同:签订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人此次抽签未能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登记号进入轮候库,等待下一次分配。

四、入住阶段:(20148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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