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开展违规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173号)、《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政发〔2012〕229号)、《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玉财资〔2012〕57号)及《元江县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元政发〔2009〕81号)、《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理处置的通知》(元办发〔2013〕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已在全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集中清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开展违规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管理科学、制度健全的目标要求,限时完成好此项工作。
二、对象和范围
(一)规范管理的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规范管理的范围
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依法可以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管理使用主体、资产所在位置、资产面积或体(容)积、资产出租或转让协议(合同)、租金或费用情况、抵押或担保情况、房地产权证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私人侵占等问题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处置的方法
(一)依法明晰产权。凡属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的单位公有房屋和土地,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租给职工或其他个人、租期长短、转租变化,资产产权一律属单位所有。
1.单位集资房
根据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精神,单位建盖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集资房,个人以集资或购买(含二次交易购买)等形式购入后,截至2012年底“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县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的相关证件、住房分配方案、集资协议及集资凭证等相关资料。
2.职工(个人)集资铺面
凡在单位土地上职工(个人)集资进行建设的铺面,不论以何种方式及理由建设的已办和未办“两证”铺面所有权收回单位所有,由单位退还集资款,铺面的收益归集资个人(职工)。
3.单位铺面管理
各单位属永久性建筑铺面其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经营管理权归单位;铺面出租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公开招租,税后租金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铺面租期最高不得超过五年;铺面改为办公用房的,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4.单位职工车库(含车库做铺面使用)。
(1)各单位的主体房底层及单位统一规划建盖的车库,所有权归单位所有,由单位退还职工(个人)的出资款,使用权由单位公开竞标确定,税后租金收益上缴县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发生住房交易时,车库使用权一般按照 “库随房走”方法进行管理。
(2)车库改铺面使用的,单位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统一公开招租,租金按上述(1)执行;职工自己改造铺面投入资金,不再补偿。
(3)对未经规划批准的自建车库和其他建(构)筑物,按照拆除临时违章建筑有关政策和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清理处置,并将清理结果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
(二)确定资产管理授权。按照产权集中的原则,凡属单位公有房屋和土地,国有资产管理者为各单位,清理处置后的国有资产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配置资源。
1.公有住房
住房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各单位所有,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使产权清晰,资料齐全;住房出租方式、租金、租期的确定按上述的规定执行;住房处置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执行。
2.各单位闲置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各单位加强对闲置建设用地的管理,处置或开发使用要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程序进行处置。
3.单位生产经营永久性基地
单位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符合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基地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各单位进行经营。各单位要加强管理,统一公开招租,税后租金“收支两条线”上缴县财政;租期一订不得超过五年。
4.各乡镇(街道)的国有资产
各乡镇(街道)国有资产处置按上述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其中,曼来镇闲置资产暂时不作处置,待以后根据发展需要一并处置,若有特殊情况需处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甘庄街道闲置资产处置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年10月14日第17期及2012年4月19日第4期的规定和要求处置。
5.县教育系统闲置资产
由于农村校点的归并,教育系统闲置资产较大,根据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原则上同意县教育局《关于元江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意见》(元教发〔2008〕2号)的规定处置:(1)所有权归学校。(2)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托管的校点,要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托管期间由托管方使用,托管方要加强管护和维修,学校要定期不定期检查。(3)校点处置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开展工作。(4)出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收入分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开展核实、登记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中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项数据报表要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的亲笔签名。
1.正确处理租期的历史问题,铺面、住房、办公用房及基地等国有资产出租,由于多种原因,有的单位租期过长,最高达30年、50年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位与租户协商解除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具体处置方案由单位制定。
2.实际工作中,发生不属上述范围的事项,由单位报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第一次清理处置收回元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要继续完善产权的相关手续及资料,认真落实实物管理有效措施。
(四)规范资产收益管理。本次集中清理处置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收益统一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批准使用上缴资产收益所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件和有关情况,并负责处理应移交资产存在的各种遗留问题,做到矛盾不上交。
(二)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登记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及资产处置价款的及时入库工作。
(三)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建筑物、土地等资料,协助处理资产移交、产权界定、房地产权证明等工作。
(四)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移交、资产拍卖的全程监督;县监察、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资产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侵占国有资产、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对工作不力,致使内容不全、数据不真实或不能按时于201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处置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按要求完成处置任务。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