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01-21 09:16:30 点击率: 27 【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严格遵照实施。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元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小、分布散,总体开采技术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整体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促进元江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50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条件,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整合现有矿山,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促进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1�全县关闭4座矿山,其中:2013年关闭1座、2014年关闭2座、2015年关闭1座。

2�严格控制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3�基本消除矿山重大安全及环境隐患;所有矿山基本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二、工作重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之一的,黄金矿山未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5�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整合关闭的。

6�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照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拒不整顿、整改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9�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事故的小型矿山。

10�对周边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严重环境危害的。

11�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停产整顿

1�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

2�超层越界开采或持勘查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矿活动的。

3�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以及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隐患的。

5�到2013年底生产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地下生产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

6�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7�发生较大事故的大(中)型矿山;发生一般事故的小型矿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限期整改

1�露天矿山。(1)未实行分台阶(层)自上而下开采,台阶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2)应采用但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以及实行扩壶爆破或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3)未实行机械铲装而使用人工装载矿岩的;(4)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的;(5)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

2�地下矿山。(1)每个矿井、中段、采场没有2个以上(含2个)畅通有效的安全出口的;(2)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以及局部通风机使用非阻燃风筒的;(3)斜井提升未按规定建成“一坡三挡”防跑车装置,竖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防过卷、防坠落装置,建筑用绞车入坑,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或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的;(4)未按规定建成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能可靠运行的;(5)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采场管理混乱,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6)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使用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以及地面变压器入坑的;(7)主要井巷采用木支护的;8)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3�尾矿库。(1)安全度判定为病库的;(2)人工筑坝未作坝体稳定性分析及调洪演算的。

4�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6�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7�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程序标准

  (一)矿山关闭

1�由县或乡镇街道办对需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进行公示,将关闭矿山决定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县级相关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小型矿山由县级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市以上相关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经县整顿办请示市整顿办后由市政府或县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2�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属上一级发证的由对口部门请示上一级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3�由县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破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督促矿山企业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永久关闭的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在正式关闭前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并将关闭情况每半年向县整顿办报告,县整顿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抽查复验,对达不到关闭要求的,责令乡镇街道办整改,并重新验收。

  (二)整改整顿

1�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整顿,整改整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2�经整改整顿,由企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验收,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作出书面验收结论,并反馈企业。

3�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由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1-6月)

各级各部门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办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于4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整顿办备案。各乡镇街道办要对照整顿关闭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填写矿山整顿调查摸底登记表,切实掌握行政区域内每一座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应整顿事项,为集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整顿阶段(20137月至20157月)

各乡镇街道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整合、关闭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程序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及时落实吊销或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对需要整改整顿的,及时向企业逐一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并进行挂牌督办。凡需整改的矿山,在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可视采矿证到期时间来确定整改时限);凡需整顿的矿山,在2014630日前必须完成整顿。

对同一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要严格整合工作程序,凡整合矿山,要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所有涉及整合矿山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照。整合后的矿山,要严格按照“重新规划布局”的原则,切实优化整个生产系统,促使整合后的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阶段(20158-12月)

各乡镇街道办要认真组织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补课”。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切实巩固整顿关闭成果。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县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五、长效机制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设置矿权:1�矿山周边有生产、生活设施、输电线路及公路铁路,且爆破安全距离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2�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

3�无法形成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

4�在运行尾矿库周边设置矿权可能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5�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失真,矿产资源储量不清的。

6�地下矿山地质勘探程度不够,矿体产状不清的。

7�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8�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9�其它不符合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

  (二)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应进行整合,拒绝整合的采矿证到期,不再延期换发采矿许可证。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做好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元江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协调、联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各乡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政府职责

1�组织矿山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及时动员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组织制定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方案,组织实施;3�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立项督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每半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至少组织1次督查,年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4�研究制定信息服务、财税金融支持、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工作顺利开展;5�对拟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分期分批进行公示,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含选厂)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本级政府提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矿山名单;3�督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工作;4�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3�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4�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矿山火工品管理和民用爆破器材库管理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2�严格火工品供应管理,对非法、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等矿山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正当理由提出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及时予以落实;3�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火工品。

  (五)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2�向本级政府提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矿山名单;3�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六)工商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工商营业执照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3�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其他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矿山的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把行业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电监部门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供电监管,对不予供电或需要停止供电的矿山要及时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国务院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务求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乡镇街道办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立乡镇街道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乡镇街道办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整顿关闭措施,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扎实推进。整改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七个一”整治要求抓好落实,即一矿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整治难度大的矿山,由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情况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有效整治隐患,确保整改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严格追责

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矿山新建项目;整顿关闭不力,未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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