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 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期以来,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对缓解我县农村中小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紧缺问题,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妥善解决我县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云教〔2013〕7号)和《玉溪市教育局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玉教联〔2013〕9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通过“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提高退养费”等措施,建立择优招聘机制、退出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我县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工作原则:工作过程中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 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县为主,省市奖补;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元江县公办中小学任过教,先后以合法程序或合法手续被辞退及解聘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含已去世的);2013年3月27日前仍然在岗的代课教师;按云教人字〔89〕04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原民办教师。 三、解决的办法 (一)择优招聘在岗的代课教师。截至省《指导意见》实施之日仍然在岗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个人自愿与用人学校按照国家、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转为临时聘用教师,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对具备教师资格证、师德良好、身体健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通过考试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在2013年至2015年的教师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边远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013年至2015年招聘为公办教师的,不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能招聘为公办教师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妥善做好辞退经济补偿工作。对在公办中小学已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含已去世的),按照国家、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除名等处理的和自动离职的除外。对已领取过经济补偿的(含已去世的),按现行标准扣除已领部分给予补发。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教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发给半个月工资。教龄按学校任教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去世的辞退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生活补助。在省《指导意见》施行之日后去世的,按其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已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到开除、除名等处理的和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补缴费办法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四)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等多种办法和方式,增加辞退代课教师的就业机会。鼓励辞退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五)进一步改善生活待遇。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多种措施和办法,对辞退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六)提高离岗退养教师退养费。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情况,对目前健在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其离岗退养费不低于当地公办退休教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四、方法步骤 (一)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 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身份、教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1. 教龄起始时间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的起始时间: (1)原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或试用)证明确有起始时间记载的; (2)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第一个月工资花名册有时间记载的; (3)原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或花名册有明确记载起始时间的; (4)辞退文件或辞退证上有明确时间记载的; 2. 教龄终止时间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终止时间: (1)辞退文件发文日期; (2)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最后一个月工资花名册上有记载时间的。 3. 不能提供以上起始时间记载证明材料的,根据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提供的申请,由原所任教学校、教育局和相关部门采取查阅档案、进村入户走访、调查、查找依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具体办法依据省《指导意见》执行。 4. 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后聘为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的,认定为代课教师,其教龄累计计算。 5. 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后聘为民办中小学在岗教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只能按其在公办中小学的代课年限给予补偿;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教师公开招聘,招聘为公办中小学教师后,其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龄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6. 曾任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现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属于解决范围。 (二)审核认定程序 1. 由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本人(已去世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起止时间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册、民办教师提供民办教师任用(或试用)证、辞退证或辞退文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交原任教学校。 2. 由原所在学校、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中心学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县教育局核准。经公示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3. 上报审批时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册、民办教师任用(或试用)证、任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当月工资名册、辞退文件及辞退当月的工资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工作进程 整个工作于2013年4月1日开始,2013年年底前结束。工作开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4月1日―4月30日) 成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县实施方案;召开县乡工做动员和工作部署会,广泛宣传妥善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布置安排相关工作。 开展县乡两级业务培训,对各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原则、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让工作人员吃透政策、理解政策,做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登记审核阶段(2013年5月1日―6月30日) 根据本人申请(已去世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由当地学校和教育部门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身份、任教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任教年限等情况进行确认;公安部门负责户籍、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审查等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工作。 做好离岗退养教师退养费的提高及发放工作。 开展在岗代课教师转为临时聘用教师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三)公示阶段(2013年7月1日―31日) 通过县教育、公安、计生等部门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后,由县教育局、用人学校对核实后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相关情况进行三级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任教起始时间、任教终止时间、任教年限等内容。公示地点:各村完小及村委会(社区)、乡镇中心小学及中学、县教育局。 落实2013年在岗代课教师招聘编制计划,做好在岗代课教师招聘考试及聘用工作。 (四)经济补偿及参保阶段(2013年8月1日―9月30日) 县财政部门将其核准后的所需经费拨付至相关部门,相关学校负责兑现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县人社部门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全面完成辞退代课教师、原民办教师的参保工作。 (五)县级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31日) (六)迎接省、市级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业务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工作步调,深入细致地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释,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身份及教龄认定,做好政策解释、宣传说明、思想疏导和维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临时聘用教师劳动合同审核备案,择优招聘在岗代课教师,一次性辞退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按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核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和维稳等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受理、矛盾化解、疏导和维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拖延推诿、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问责。 (三)加强经费筹措和管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按实际支出一次性辞退经济补偿费的20%给予奖补;市级财政按各县区实际支出的一次性辞退经济补偿费扣除省级财政奖补数额后,再按三个档次给予奖补。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经费筹措,保证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资金落实到位,确保2013年底之前妥善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逾期未完成的,省市财政不给予奖补。 (四)完善教师补充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完善教师正常招录政策,建立县内挂钩支教,向艰苦边远乡村学校轮回派遣教师的机制。 (五)严禁新增代课教师。自省《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我县一律不得再新增代课教师。特殊情况出现的教师空缺,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有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采取聘用临时教师的办法处理。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临时聘用教师管理机制。临时聘用教师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中择优选聘;严格按照国家、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严禁学校自行聘用临时教师。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督促检查。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同县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落后的乡镇(街道),将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底要组织全面的检查验收,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与省《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意见》同步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 发布人:adm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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